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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7-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3-079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批准延期提交 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于2013年1月31日裁定受理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股份"或"公司")重整,于2013年2月5日指定锌业股份清算组为管理人。 截止2013年7月30日,已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人共计423家,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6,887,680,965.96元。此外,与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也在进行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锌业股份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将于2013年7月31日届满。2013年7月24日,管理人向葫芦岛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批准延期三个月,至2013年10月31日前提交锌业股份重整计划草案。 2013年7月30日公司收到葫芦岛中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3年7月24日,锌业股份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六个月期限即将到期,但因客观原因,重整计划草案尚在讨论研究过程中,并从锌业股份涉及利益群体的多元性、重整工作的复杂性、重组方态度的审慎性、锌业股份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对经济和社会意义等五个方面提出理由,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 本院认为,对比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能够更大力度、更广层面保护债权人、企业职工、股东及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权利。虽然锌业股份因客观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但锌业股份重整具有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具有继续实施破产重整的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3年10月31日。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虽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延长了三个月,但锌业股份仍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管理人将根据锌业股份重整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3年7月30日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3-080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批准控股股东延期提交 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转来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有色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3年10月31日。 管理人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2-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3年7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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