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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3-050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3-08-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因公司与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简称"第五农工商")的债权纠纷,公司1,550万元银行存款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五农工商的厂房、设备租赁纠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执裁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追加本公司为此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立即提起复议。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第五农工商曾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未予确认。2011年10月,公司管理人收到天津高院(2011)津高执复字第00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2012年11月,第五农工商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本公司及管理人履行职责,依据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原告对本公司的合法债权。2013年7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银民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第五农工商申报的对本公司的债权25,760,652.26元为合法债权。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详情请参阅2009年12月3日2009057号、2011年10月11日2011-077号、2012年12月5日2012-093号、2013年7月4日2013-043号公告)。 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情况 2013年7月2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执裁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与被告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津高民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此额,则全部冻结。"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9年末,本公司已对该诉讼预计负债1,765.79 万元。 五、本公司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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