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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0

  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2013年7月2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年8月2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8月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8月4日--2013年8月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8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8月4日15:00 至2013年8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13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会议主持人:尤丽娟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3人,代表股份102,590,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4049%。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01,654,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090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股份936,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14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2,345,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54%;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34,7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81%,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审议通过。

  其中各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发行的规模: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审议通过。

  2、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的安排: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审议通过。

  3、债券期限: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审议通过。

  4、债券利率: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审议通过。

  5、募集资金用途: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审议通过。

  6、发行方式: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审议通过。

  7、上市场所: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审议通过。

  8、担保方式: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审议通过。

  9、决议的有效期: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审议通过。

  五、律师见证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柏涛律师、庄亦谐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

  

  关于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3)闽理非诉字第085号

  致: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柏涛、庄亦谐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2013年7月2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后,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3年8月5日14:30在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13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尤丽娟女士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8月4日-2013年8月5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8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8月4日15:00 至2013年8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3人,代表股份102,590,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4049%。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01,654,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4.090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股份936,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14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102,345,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54%;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34,7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81%。

  2、《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规模,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

  2.2 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的安排,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

  2.3 债券期限,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

  2.4 债券利率,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

  2.5 募集资金用途,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

  2.6 发行方式,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

  2.7 上市场所,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

  2.8 担保方式,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

  2.9 决议的有效期,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102,32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5%;弃权26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7%。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建生 柏 涛

  庄亦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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