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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3〕031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8月16日下午13:30 2、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12日 3、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市天辰大街389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胜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6,826.346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以68,263,469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承瑞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张承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了审核,未提出异议。 张承瑞先生的简历详见2013年7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4号)。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志勇 孙红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3〕032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8月16日在济南市天辰大街3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8月5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及其他会议参加人。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总经理李明武先生因工作原因授权委托董事长李胜军先生代为出席,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胜军先生召集、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全体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同意选举独立董事张承瑞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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