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13-25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3-08-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除独立董事吴晓萍女士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3年8月10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鼎泰")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被告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案下达的(2013)朝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年1月14 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北京鼎泰以本公司为被告向该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北京鼎泰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5月29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确认截止 2011年5月 29日被告拆借占用原告的资金数额共计为:叁仟叁佰玖拾万元整(¥:33900000.00),约定于2011年12月1日前偿还借款。协议同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 33900000.00 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自 2011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含本金和利息)之日止按日应当承担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重大诉讼公告披露于2013年1月16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三、判决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1、原告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三月十日、九月十五日、九月二十八日、十二月二十七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三月十八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2、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三千三百九十万元; 3、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其中以一百零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计息;以九十九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起计息;以二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计息;以三十六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计息;以一千四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计息;以七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计息;以一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起计息;以一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起计息;以六百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起计息;以上利息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4、驳回原告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一万一千三百元,由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如本判决生效,本公司将增加营业外支出约2,339.67万元(依据该判决,本公司应返还原告北京鼎泰3390万元,而本公司账面反映"其他应付款"贷方余额为1050.32万元,二者相抵后本公司将增加营业外支出2,339.67 万元),管理费用21.13 万元。截止2012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预计已计提该事项利息1,252,461.37元,根据本案有关利息的判决,本报告期内不再补提利息。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朝民初字第1930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6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