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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27 证券简称:新民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1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部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8月16日收到公司部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辞职报告:

1、公司副董事长周建萌先生、董事倪巍钢先生由于个人原因,自愿辞去公司董事的职务。

2、公司董事李克加女士由于个人原因,自愿辞去公司董事的职务,并在董事辞职生效的同时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职务。

3、公司董事卢蕊芬女士由于工作变动,自愿辞去公司董事的职务,并在董事辞职生效的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

公司董事会原有董事9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上述董事辞职后,董事会现有董事5人,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推荐合适的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审议。上述董事及其兼任的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其辞职正式生效之前,仍将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周建萌先生辞职生效后在公司不再担任其他职务;倪巍钢先生继续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克加女士辞职生效后在公司不再担任其他职务。

公司对周建萌先生、倪巍钢先生、李克加女士、卢蕊芬女士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127 证券简称:新民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2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3年8月16日收到公司监事吴建初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吴建初先生由于个人原因,自愿辞去公司监事的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吴建初先生在任期内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此,其辞职申请在正式生效之前,吴建初先生仍将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吴建初先生辞职生效后在公司不再担任其他职务。

公司对吴建初先生担任监事期间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127 证券简称:新民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3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3年8月16日以短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于2013年8月17日(星期六)下午3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符合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明华先生主持,,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增补卢蕊芬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交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增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和简历

卢蕊芬:女,58岁,大专文化,会计师。曾任吴江新民丝织总厂财务负责人、江苏吴江丝绸集团审计部经理;2000年8月至2007年4月任本公司证券部经理;2002年3月至2006年5月任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副主任;2001年4月至2013年8月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06年5月至2013年8月任本公司董事。系柳维特先生配偶,与其他董、监事,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002127 证券简称:新民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4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8月16日以短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会议于2013年8月17日(星期六)下午2时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截止2013年8月17日下午2时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柳维特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会议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增补蒋学明先生、杨斌先生、沈铜浩先生、孙小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需提交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章 董事会

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现修订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该议案需提交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决定于2013年9月4日(星期三)下午2时在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及监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8月19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3-035号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名单和简历(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周留生、虞卫民和徐丽芳的认可)

蒋学明:男,51岁,研究生学历,在业务及投资领域拥有超过25年经验。曾任吴江色织厂厂长、东方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1995年至今任吴江远通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2年7月至今任东方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04年2月至今任远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04年12月至今任东方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3月至今任联交所上市公司阳光油砂有限公司(HK.02012)董事;2010年4月至今任东方国际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至今任浙江东晨佳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2月至今任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6月至今任东吴水泥国际有限公司(HK.0695)非执行董事;2012年6月至今任徐州东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7月至今任吴江新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蒋学明先生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持有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0%的股权、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吴江新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1.14 %的股权、吴江新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新民科技29.69%股权而间接持有新民科技18.94%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杨斌,男,39岁,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年至2008年在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部经理、总裁助理及副总裁等职,2009年至今任远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年12月至今任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6月至今任东吴水泥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码:HK0695)董事,2013年7月至今任吴江新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董事候选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沈铜浩,男,46岁,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0年7月至1992年10月在商务部(原对外经济合作部)任职;1992年10月至1994年10月在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任外交官;1994年11月至2000年6月任葆祥国际服装中心总裁主任;2000年7月至今任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00年11月至今兼任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2011年12月至今任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本人通过持有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的股权、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吴江新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1.14 %的股权、吴江新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新民科技29.69%股权而间接持有新民科技0.81%股权。与其他董事候选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孙小华,男,51岁,本科学历。1985年至1997年任吴江桃源建筑公司部门经理;1998年至2008年任吴江雅达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至今任苏州东方九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2012年2月至今任吴江鸿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月至今任吴江新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董事候选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002127 证券简称:新民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5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9月4日下午2时

2、召开期限:会期半天

3、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五龙路22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28日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

7、出席对象:

⑴凡2013年8月28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⑵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⑶董事候选人

⑷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第一项:蒋学明

第二项:杨斌

第三项:沈铜浩

第四项:孙小华

2、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3年8月30-31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2、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五龙路22号--公司总部办公楼--证券部

3、登记方式:

⑴ 法人股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

⑵ 社会公众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证券商出具的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⑶ 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证券商出具的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⑷ 股东可以将上述资料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8月31日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⑴ 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五龙路22号

⑵ 邮政编码:215228

⑶ 电 话:0512-63550591、63574760

⑷ 传 真:0512-63555511

⑸ 联 系 人:卢蕊芬、吴晓燕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股东登记表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13年8月28日下午3:00 交易结束时本公司(或本人)持有新民科技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号码:

持股数量: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4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议案1董事累积投票权数:候选人姓名投票权数
《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蒋学明 
杨斌 
沈铜浩 
孙小华 
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2、《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注:上述关于董事选举事项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无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日期: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书有效期限: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方式自制均有效。

2、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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