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中华A、*ST中华B 公告编号:2013-046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12年10月12日依法裁定受理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2年10月25日依法作出裁定,裁定深中华自2012年10月25日进行重整,并依法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深中华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重整工作。根据深中华申请,深圳中院作出决定书,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013年8 月22 日上午9:30 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了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情况如下: 1、税款债权组共3家债权人,出席会议3家,其中2家现场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同意的债权人代表税款债权金额71,689,885.45元。 2、普通债权组共53家债权人,出席会议53家,其中有32家现场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同意的债权人代表普通债权金额1,008,683,299.68元。 因部分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未获得授权暂不能在会议现场投票,经批准,普通债权人投票期限延期至2013年9月10日下午3时整。2013年9月10日下午3时整管理人将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计普通债权组延期表决的表决票,表决结果另行向债权人通报。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8月22日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中华A、*ST中华B 公告编号:2013-047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12年10月12日依法裁定受理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2年10月25日依法作出裁定,裁定深中华自2012年10月25日进行重整,并依法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深中华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重整工作。根据深中华申请,深圳中院作出决定书,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了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同日下午14:30 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就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于2013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告编号:2013-04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8月22日14:30,14:00进场。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8月21日-8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8月21日15:00-8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本次会议召开地点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42人,代表股份199,686,4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51,347,947股的36.22%。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120,738,8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9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30,代表股份78,947,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32%。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经现场合并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总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的152,718,88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76.48%。按照《企业破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8月22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就《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审阅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得到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系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决定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通知及拟审议的议案,公司已于2013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指定报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于2013年8月22日下午14:30在深圳中院如期召开。 2.网络投票按照前述公告所述,安排的时间为2013年8月21日-8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8月21日15:00-8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股东可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也可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投票的方式,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42人,代表股份199,686,4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51,347,947股的36.22%。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120,738,8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9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30人,代表股份78,947,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32%。 (二)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其他人员 深圳中院法官、管理人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所认为,出席、列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现场会议在深圳中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 公司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现场合并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总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的152,718,88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76.48%;反对的46,967,611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23.52%。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签字律师: 许胜锋 签字律师: 李成文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