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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下保护中小投资者尤显重要 2013-08-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陈东海
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广泛普及,金融市场上的自动化程序交易(主要是高频交易)已经成为了全球流行的交易方式。不但发达金融市场的众多投资机构、有编程能力或者可以购买交易软件的普通人在使用程序化交易,现在中国的程序化交易也日益普及。这一发展趋势带来的风险也成为一个新的问题,在程序化交易日益流行之下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 过去,美国等发达市场经常发生令人震惊的高频交易事故,但感觉这些新闻离我们的生活还很远。但8月16日所谓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则让每个投资者体验到了真真实实的巨大金融风险。那些以为股市出现重大突发式利好,从而追涨的中小投资者可能相对损失不小,尤其是从事杠杆交易的投资者,看到指数暴涨而买入看涨的投资者,可能遭遇了不小亏损。对于被光大“乌龙指”误导而追涨的投资者的损失,市场上也有不同的声音。一种观点认为这种“乌龙指”并非内幕交易,所有交易都是真实交易,是有效的。这一点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后来的公告所证实。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光大是否真是“乌龙指”失误是一个问题。有人指出光大证券声称在发现“乌龙指”后,立即对股票头寸进行了对冲,全天用于对冲而新增的股指期货空头合约总计为7130张,在股市上损失了3亿元,在股指期货上赚了1亿元,而那些中小投资者,就没有机会或者没有能力在股指期货上对冲,无端地遭受了损失。 笔者无意判断这场“乌龙指”的真实情节如何及其是非,但是觉得这种“乌龙指”事件,如果没有系统化的防范措施,在程序化交易日益盛行的情况下,未来再次发生是非常可能的。那么,在交易中处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技术和手段不对称的中小投资者,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弱势局面。所以,亡羊补牢,确保中小投资者免受高频交易带来的巨大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鉴于这次相关各方在事件中的表现,有必要借鉴发达金融市场上应对高频交易风险的成功经验,考虑建立中国证券市场的“熔断机制”。2010年5月6日,美股一名交易员在卖出股票时误将1600万美元打成160亿美元,导致道琼斯指数出现近千点的“闪电暴跌”。当天美股收盘后,纳斯达克运营部门宣布,在当天下午2时40分至3时之间执行、股价波幅较2时40分或之前最后一笔交易的报价超过60%的交易指令全部取消。为避免类似事故重演,美国证交会于2010年6月更新“熔断机制”。根据该机制,价格不低于1美元的股票或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如果在5分钟内波幅达到或超过30%,将被暂停交易;价格低于1美元的证券如果在5分钟内波幅达到或超过50%,将被暂停交易。 虽然中国股市有10%的涨跌停板制度,但是10%幅度瞬间的无妄波动,还是会给投资者造成很大的损失,同时由于股指期货市场的杠杆效应,股票市场10%的波动足以造成衍生品市场巨大的动荡,不少投资者可能血本无归。所以,中国的证券市场有必要建立类似的“熔断机制”,像这次突然出现没有任何消息的众多权重股的暴涨,需要股市暂停交易一段时间,来查明原因。而对于那些因机器和网络故障或人为失误引发市场重大动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不妨效法美国交易所,宣布涉事时段的交易无效,以还原非误导的真实意志的交易。 除了从系统角度建立“熔断机制”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以外,也要从利益链条上斩断“乌龙指”发生的道德风险。首先是建立惩罚制度,确保“乌龙指”事件的肇事者及其机构不得从“乌龙指”及其相关事件中获得利益,同时妥善地对投资者利益进行补偿。2010年4月高盛发生权证 “乌龙”事件,导致结算价格与理论价值相差百倍,权证价格急速飙升,高盛后来回购权证,回购价为这4只权证的净购买价格总值的110%,同时,每位参与回购的权证持有人将获得5000元的一次性补偿费。按照这一方案,投资者的成本基本都能得以回收。所以,未来如果发生类似“乌龙指”事件,如果交易不被宣布无效的话,有必要让肇事者以其他投资者的购买成本价收购证券。 除了上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制度以外,还必须建立严格的彻查制度和惩罚制度、赔偿制度,以督促投资机构慎用高频交易模式,并严格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如果这些制度完善,就不会出现情节无法查证或者无处罚依据等问题。今后随着程序化交易成为中国证券、期货和衍生金融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高频交易带来的风险的威胁也愈发严重,所以,以此次“乌龙指”事件为镜,修正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作者单位:东航国际金融公司)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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