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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2013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3年6月30日

2013-08-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 2013年8月26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3年8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财务指标采用的计算公式,详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相关法规。

  2、本基金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季度。

  3、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包含停牌股票按公允价值调整的影响。

  4、以上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基金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2、本基金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图示时间段为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6月30日。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3、本基金建仓期为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证监许可[2012]370号文批准于2012年6月20日成立。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股东由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韩国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咸阳长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成,公司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公司秉承“规范创造价值,创新推动成长”的经营理念,贯彻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树立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专心致力于细分市场的经营战略,从公司品牌、运行机制、企业文化和团队建设等方面构筑公司核心竞争力,努力做到“沉得下来不浮躁,专得下去不浮浅”,将公司改造成为受尊重的资产管理人。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做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担任新成立基金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在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完善相应制度及流程,通过流程和系统控制保证有效实现公平交易管理要求,并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分析,确保管理人旗下各投资组合在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事后监控等环节均得到公平对待。本报告期内,管理人严格执行各项公平交易制度及流程。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3年上半年,国际方面,美国经济呈现较为明显的复苏迹象,美联储QE货币宽松政策明确了退出时间表;日本继续采取宽松货币政策,日元出现较为明显贬值;欧洲经济仍然相对疲弱。国内方面,宏观经济总体运行稳中有降,社会融资总额同比有较大幅度增长,进出口呈现疲弱,通货膨胀压力有所显现。国内证券市场总体上呈大幅下行走势。在投资者对经济状况、流动性紧张等的较强预期下,市场出现了大幅下跌,沪深300指数期间跌幅接近12.77%。报告期内,本基金在做好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研究并认真做好均衡建仓工作并应对成份股调整等工作,保证基金与指数波动逐步趋向一致。

  作为增强型被动投资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将继续坚持既定的指数化投资策略,以严格控制基金相对目标指数的跟踪偏离为基本投资目标,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追求适度超越目标指数的超额收益。为投资者分享中国证券市场蓝筹股长期的增长提供良好的工具型产品。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3年6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901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9.9%,同期沪深300指数增长率为-12.77%。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3年上半年,中国宏观经济复苏进程低于预期、美国提前退出量化宽松政策,以及资金面短期内超常规性紧张等因素的叠加,引致A股市场在前期出现了持续快速的下挫。

  从长期来看,央行的流动性控制措施改变了市场对未来宏观经济的运行轨迹预期,明确了新一届政府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决心。受此影响,金融机构囤积现金的动力上升,向外无序融出资金(包括投放贷款)的意愿下降,银行间市场资金成本将可能出现系统性地提升;实体经济的流动性紧缩也在所难免,未来一段时期内资金配置效率将得到优化,并推动传统产业过剩产能的加速淘汰,加速构筑市场长期的经济底与股市底。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估值委员会(委员包括运营部以及投资部、研究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负责研究、指导基金估值业务。估值委员会委员和负责基金日常估值业务的基金会计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基金经理不介入基金日常估值业务;估值委员会决议之前会与涉及基金的基金经理进行充分沟通。运作保障部负责执行估值委员会制定的估值政策及决议。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本基金管理人未签约与估值相关的任何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自2013年4月26日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称“华宸基金”或“本基金”)成立以来,作为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要求,对基金管理人——华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由华宸基金管理人——华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本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本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 201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阙水深______ ______阙水深______ ____胡瑜慎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49号文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6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72,952,491.85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及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票、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6 年2 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此外,本财务报表同时符合如会计报表附注6.4.4所列示的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3年4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

  6.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6.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本基金目前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其他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暂无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按承担负债的目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负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负债列示。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负债列示。

  6.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基金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a)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i)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交易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交易日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收到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于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复牌日冲减股票投资成本。

  卖出股票于交易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损失)。出售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ii)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交易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交易日债券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上述公允价值不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配日按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为债券投资,于权证实际取得日按附注6.4.4.4 (a)(iii)所示的方法单独核算权证成本,并相应调整债券投资成本。

  卖出债券于卖出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损失)。出售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iii)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交易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交易日权证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因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取得的权证在实际取得日,按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

  获赠权证(包括配股权证)在除权日,按持有的股数及获赠比例计算并记录增加的权证数量。

  卖出权证于交易日确认衍生工具收益/(损失)。出售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b)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金额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融出资金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

  (c)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金额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以融入资金应收或实际收到的总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

  6.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上述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另外对金融资产的特殊情况处理如下:

  (a)股票投资

  (i)对因特殊事项长期停牌的股票,如该停牌股票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则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提供的指数收益法估值。即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ii)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iii)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v)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v)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两者之间的差价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天数的比例确认为估值增值。

  (b)债券投资

  (i)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列示的债券按估值原则确认的相应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列示的债券按估值原则确认的相应交易日的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ii)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ii)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iv)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c)权证投资

  (i)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i)配售及认购分离交易可转债所获得的权证自实际取得日至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则按成本计量。

  (iii)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d)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实际成本与估值的差异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层级取决于对计量整体具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级的输入值。三个层级的定义如下:

  第一层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级:直接(比如取自价格)或间接(比如根据价格推算的)可观察到的、除市场报价以外的有关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第三层级:以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以外的变量为基础确定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不可观察输入值)。

  本报告期,本基金金融工具的第一层级与第二层级之间没有发生重大转换,本基金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并未发生改变。

  6.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依法有权抵消债权债务且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列示。

  6.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6.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 于卖出债券交易日按卖出债券成交金额与其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确认。

  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交易日按处置衍生工具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益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于除权除息日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6.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根据《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8%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根据《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根据《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16%/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6.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制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说明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的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差错事项。

  6.4.6 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 号文、[2001]61 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 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 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5]11 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02 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 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7 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84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投资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05年6 月13 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减按50%计算个人所得税;

  5、自2005年1月24日起,基金买卖A股、B股股权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按照0.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7年5月30日起,该税率上调至0.3%。自2008年4月24日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0.3%降至0.1%。自2008年9月19日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即仅对卖出A股、B股股权按0.1%的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6、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与本基金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4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4.8.1.2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4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4.8.1.3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4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4.8.1.4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支付给关联方的佣金。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4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8%÷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4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4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4.8.2.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4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1、期间申购/买入总份额含红利再投资、转换转入份额,期间赎回/卖出总份额含转换换出份额。

  2、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费率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确定,符合公允性要求。

  3、基金管理人以上述固有资金作为本基金的发起资金,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所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4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本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4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4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9 期末(2013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期期末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4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4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3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

  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b)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计量可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对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金融工具,可以相同资产/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层级:对估值日活跃市场无报价的金融工具,可以类似资产/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对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可以相同或类似资产/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层级:对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可以其他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

  (i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3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级的余额为18,793,127.20元,无属于第二层级、第三层级的余额。

  (i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特殊事项停牌的股票,本基金将相关股票公允价值所属层级于其进行估值调整之日起从第一层级转入第二层级或第三层级,于股票复牌并恢复市价估值之日起从第二层级或第三层级转入第一层级。对于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本基金于限售期内将相关股票公允价值所属层级列入第二层级,于限售期满并恢复市价估值之日起从第二层级转入第一层级。

  (iv)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2 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7.3.1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7.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内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7.10.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0.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不存在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0.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7.10.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7.10.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注: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2、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8.4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4月26日。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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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2013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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