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4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9月3日接到股东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2013年9月2日,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力合股份股票189,579股,占力合股份股份总额的0.05%。 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此次增持后,持有本公司股份32,690,213股;该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4,539,39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2%。详见2013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3日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唐家大学路101 号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第六层东楼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力合股份 股票代码:00053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大楼A区408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B区56号信箱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 通讯地址: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A402室 股权变动性质:一致行动人增持 签署日期:2013年9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鉴于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他账户持有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股东:
三、信息披露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力合持有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持有和而泰(股票代码:002402)10,600,000股,占其总股本的10.59%。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力合股份的目的是基于对该公司企业价值的分析和未来前景的预测,拟对其进行投资。 二、后续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月内增持力合股份的可能性。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 、《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数量及比例 2013年9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力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共计增持力合股份189,579股,占力合股份股份总额的0.05%。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力合股份34,539,395股,占力合股份股份总额的10.02%,其中34,520,025股为非限售流通股,19,370股为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交易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方式增持力合股份189,579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四、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力合持有的力合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1431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3.7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公告书披露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增持股份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买卖力合股份股票的行为。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如下: 深圳力合于2013年9月2日增持力合股份189,579股,买入价格区间为13.09元/股-13.58元/股,增持后深圳力合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合计持有力合股份34,539,395股,占力合股份股份总额的10.0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嵇世山 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嵇世山 2013年9月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盖章): 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嵇世山 法定代表人(签字):嵇世山 2013年9月3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