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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券商股东经营管理理念亟待融合 2013-09-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桂衍民
“相爱总是简单,相处太难”——正如这句歌词所说,合资券商成立时的中外资股东美好愿望,被合作中的实际利益冲突击破。要破解这类尴尬局面,合作双方股东需要做到取长补短,在经营和管理理念上做到真正融合。 中外合资券商成功与否关键在于经营、管理理念的融合。因此,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中资股东除了要关注外资实力、资源外,还应注意企业文化和理念的兼容。中外合资券商在设立之初,缺乏明确而有效的合作协议,在双方目标、股权架构安排、公司控制权归属、人才培养方式、中外股东各自提供的资源等方面发生冲突时,就无章可循。 同时,因为合资券商营业地在内地,这还要求中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须做到:坚持原则,在处理与外资股东冲突时对事不对人,不管此人代表哪一方的利益、是谁派出,只要把事情做好,都应当支持;换位思考,在把事情做好的同时尽可能做到利益合理分配;要尽可能地让外资方实现合资的需求和目的,把双方共同的事业做好。 不管是单一业务牌照的合资券商,还是已取得全业务牌照的合资券商,都要充分发挥既有牌照优势,扩大利润来源。合资券商中的外资方要积极转变经营思路,适应国内证券市场,重新认识内地证券市场中相关业务的地位,真正融入内地证券市场。中资方也要进一步吸收外资方优秀的管理和经营经验,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将合作的蛋糕做大做强。 进行合资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客户的需要。内地证券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大部分业务都存在同质化现象,中外机构合资是打造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战略创新。这就要求合资券商有别于其他券商,能够拥有更多数量、更高质量的客户并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合资券商外资方在提供自身优势资源的同时,内地券商也应当反思自己的运营模式,提高盈利能力和加快创新,尽快摆脱依赖传统通道业务为主的收入模式。 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当局也应紧跟市场发展,在政策和法律上同步调整。比如,对目前存在的合资券商法律和监管缺失问题,可以通过借鉴国际惯例适时、适当地完善内地法律和监管体系,使内地的法律和监管水平早日与国际接轨。国家在制定或修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时,也可以弱化合作的时间限制,将重点放在合资券商的资质上,只要合资券商资质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设立或扩大经营范围,如此可以激发券商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券商竞争机制的完善。 最后要说的是,国内证券机构及业务对外开放既要促进内地证券市场国际化,又需要确保内地金融市场的稳定。国内证券市场依然存在投资者结构不合理、产品种类少、研发销售能力较低等问题,证券机构及业务对外开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据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分阶段实施。(桂衍民)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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