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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555 证券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3-0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于2013年9月8日下午15:00至2013年9月9日下午15:00进行,现场会议于2013年9月9日下午13:30在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5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有37名,代表股份1,043,979,8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1,027,767,29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1.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名,代表股份16,212,54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81%。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永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和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以上特别决议事项均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其中,第二、三、六、七、八项五个议案,关联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和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钱大治律师、蒋文涵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3-03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 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 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2013年5月1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7.44元/股。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上述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2013年6月28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0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00,000,000元(含税)。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上述分红事项,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下限相应调整为7.39元/股。具体计算如下: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每股现金红利=7.44元/股-0.05元/股=7.39元/股。 除以上调整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再次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再次调整发行底价。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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