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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3-031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9月4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公司应参会董事8名,实际参会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易茂中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书面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议案。 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13年9月25日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9月9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3-032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9日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就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9月25日下午2:30 (二)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18日 (三)股东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雷锋大道346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六)出席对象: 1、2013年9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不能亲自出席现场股东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并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做出明确指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此次会议; 4、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以上审议事项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及参加方法 (一)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3年9月24日下午4:3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346号博云新材616室证券部 邮政编码:410205 联系电话:0731-85302297、88122968 传 真:0731-88122777 会务联系人:张爱丽、张凯琳 (三)登记时间: 2013年9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四)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五、其他事项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9月9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说明:请在“表决意见”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注:1、授权委托书复印和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必须加盖公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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