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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3-036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3年7月16日开市时起停牌。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涉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2013年7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3 年 7 月 23 日、2013 年 7 月 30 日、2013 年 8 月 6 日、8月13日、8月20日、8月27日、9月3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同时,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延期复牌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以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论证重组方案。公司及聘请的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交易各方针对重组方案的细节仍在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充分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情况公告。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9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3-036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3年9月9日(星期一)上午10点 (2)会议地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106,311,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06,311,1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06,311,1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06,311,1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孟良勤律师、汪广翠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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