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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 高管“失踪”应依法及时披露 2013-09-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仁际宇
证券时报记者 仁际宇 近日,因为多位现任高管被相关部门调查,中国石油被海外投资者告上了法庭。虽然暂时不清楚中国石油被起诉的详情,但仔细审视近期频繁出现的上市公司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失踪”案例,上市公司在处理这类被调查事件中,并没有完全尽到法律义务。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而上述重大事项包括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毫无疑问,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被相关部门调查属于应当公告的重大事项。 根据国内权威媒体的报道,8月25日,中组部和国资委就向中国石油控股股东中石油集团通报了中央纪委有关对中国石油4名管理层人员进行调查的决定。26日,中石油集团召开党组会进行传达,并免去了上述4人在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的职务。不过,中国石油在26日仍然正常交易,直到27日才开始公布了相关信息。 中国石油并不是唯一在这类事件中行动迟缓的上市公司。此前,国腾电子、金螳螂、明星电缆和金路集团也有类似的情况。市场已对相关传闻有所反应,但上市公司股价出现波动之后才被动证实传言,紧随而来的多数情况是上市公司股价下跌,部分投资者也由此损失惨重。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一旦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就应当公告,而不是等着被异动的股价倒逼。比照现实,很多上市公司即使在面临实际控制人和高管被调查的情况时,都未能充分、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而且在这些上市公司披露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时,多宣称接到控股股东通知或家属通知。实际上,出于对自身和其他股东负责任的态度,在获悉“失踪”传言的第一时间,上市公司就有义务主动积极地了解相关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的行踪,并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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