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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208) 2013-09-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发生在6个月内既买又卖的短线交易行为”,请问上市公司高管将持有的公司股票申购转为ETF份额,在六个月内再将ETF份额赎回转为股票的行为是否违反该规定? 答:上市公司高管将持有的公司股票申购转为ETF份额后相当于卖出手中一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再将ETF份额赎回转为股票后相当于又买进一部分股票,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中》第三条中所称的“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应怎样理解? 答:《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中所称的“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是指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等有权机关审核批准的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具体请参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关于“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等的相关规定。 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请问“五家上市公司”是否包含境外上市公司?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目的在于保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该规定中的“五家上市公司”不区分境内外上市公司。 问:什么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标的证券保存在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证券账户。 问:在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时,投资者在证券账户的使用、查询方面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在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时,投资者在证券账户的使用、查询方面需注意以下几点: (1)应使用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参与约定购回业务; (2)在未了结约定购回业务之前,不允许注销账户或挂失补办新号; (3)投资者只能通过证券公司查询其待购回的相关证券明细数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暂不提供查询服务。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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