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增加华安证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一、根据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自2013年9月18日起,华安证券将代理我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具体基金名称及代码如下:
二、同时,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9月18日起在华安证券推出上述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1、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投资者通过华安证券的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申购基金的(仅限场外、前端模式),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为原费率的4折,且不低于0.6%; 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基金原合同条款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定投业务开展及费率优惠活动 “定投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安证券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华安证券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以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定投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从2013年9月18日起,投资者可在华安证券的全国各指定网点进行上述基金的定投业务。相关业务细则请遵循华安证券具体规定。如果华安证券对本公告披露的定投业务的具体安排做出调整,请以华安证券最新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华安证券柜台交易系统进行定投申购基金的(仅限场外、前端模式),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为原费率的8折,且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基金原合同条款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3、特别说明 上述代销基金中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长盛货币市场基金、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长盛季季红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和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不参与上述申购和定投的费率优惠活动。 长盛季季红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每年开放一次,不开展日常定投业务。 若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投业务的基金处于暂停申购状态,则本公司不接受该基金定投业务的申请。对于相关代销机构已受理、并提交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以确认失败处理。 三、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上述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华安证券。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华安证券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有关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华安证券的有关公告。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通话费用) 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等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增加渤海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一、根据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自2013年9月18日起,渤海证券将代理我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具体基金名称及代码如下:
二、自2013年9月18日起,投资者可在渤海证券的各指定网点进行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及其他业务。 三、投资者可通过渤海证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服热线或网站咨询: 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客服热线:400-651-5988@公司网址:www.bhzq.com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2350088(北京) 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设立香港子公司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720号),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公司注册处办理完成香港子公司—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16日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发的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和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