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3-52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及增加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17日(星期二)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体楼11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6日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大德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78,484,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2%。参加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3人,合计持有股份3,977,399,254股;非关联股东29人,合计持有股份1,085,577股。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表决情况: 1、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国庆先生获得同意表决权数为3,978,484,8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渊德先生获得同意表决权数为3,978,464,5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3,978,484,8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并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3,978,484,8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旭东 叶立森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3-53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确定聘请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设立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其全部员工及业务将转移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拟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其审计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与其协商后确定,并同意提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3年9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成立是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贯彻落实中央领导"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的重要指示和国办56号文件精神,积极实践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走出去"发展战略,不断实现自身发展和自我完善,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联合成立的民族品牌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9000多名员工,注册会计师近2000名,23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334名合伙人,2012年度业务收入28亿元。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 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道合律师字[2013]第0917号 前言 本所依据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攀钢钒钛")之委托,指派周旭东、叶立森律师出席了攀钢钒钛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经办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及相关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或有关的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等文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攀钢钒钛董事会召集。攀钢钒钛于2013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了: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提案;会务联系电话等。同时,攀钢钒钛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相关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等文件。2013年8月21日,攀钢钒钛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候任独立董事的简历以及相关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9月17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体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张大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攀钢钒钛股份共计3,978,484,831股,占攀钢钒钛总股本的46.32%。攀钢钒钛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办律师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证券帐户、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全部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亦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票,投票结束后在见证律师面前统计表决结果,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分别以普通决议选举张国庆先生、杨渊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并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攀钢钒钛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曼珍(签名) 经办律师:周旭东(签名) 经办律师:叶立森(签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