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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3-053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用于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22日、2013年8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适时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且单次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累计交易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累计交易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7月23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公告》(编号:2013-038)。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新材料"或"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以闲置募集资金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认购人民币4,800万元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1386期人民币对公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8月15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编号:2013-045)。 2013年9月18日,该理财产品已到期,购买该理财产品的本金4,800万元和收益156,493.15元已如期到账。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3-054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送达的(2013)预法知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重工")、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专利侵权纠纷。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四、2、中冶重工诉公司专利侵权案"、2010年年度报告"第九节 一、(二)中冶重工诉公司专利侵权案"、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三、(二)中冶重工诉公司专利侵权案"、2011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一、(二)中冶重工诉公司专利侵权案"、2012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三、(二)中冶重工诉公司专利侵权案"、《重大诉讼判决公告》(编号:2012-045)、2012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10年12月14日、2011年3月23日、8月23日、2012年4月26日、8月28日、10月31日、2013年4月16日及8月24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13年7月11日,河南高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9月12日,河南高院对本案做出了如下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所涉及的专利并非核心技术专利,公司在HF系列蒸压砖自动液压机机组的夹坯器部件(即"自动刮料器"专利使用位置)上并未使用在本案中所涉及的"自动刮料器"专利技术,而是采用公司自行研发的"制砖机夹砖器的防带砖机构"专利。该装置属于HF系列蒸压砖自动液压机机组中的辅机,但不是HF压机的必备装置,因此不配置该装置并不实质影响HF压机的正常运行。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会给公司产品的品牌、声誉以及营销带来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对公司的当期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2012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以及2013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0年12月14日、2011年3月23日、8月23日、10月25日、2012年4月26日、8月28日、10月29日、2013年4月16日以及8月24日相关公告内容。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预法知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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