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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鼓励企业发债参与棚户区改造

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

2013-09-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尹振茂

  证券时报记者 尹振茂

  国家发改委昨日明确,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债券贴息。

  发改委昨日发布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民营企业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BT)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并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根据通知,发改委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发改委称,鼓励企业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以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企业债券支持范围原则上应是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根据通知,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债券贴息。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7月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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