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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3-051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3-09-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收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牧执字第411号执行通知书。 一、执行通知书内容 (2013)牧执字第411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新乡豫新车辆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内容:三日内将所欠货款768814.25元,货款利息230644.2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计算的数额为准),诉讼费11800元,执行费12400元一并支付本院。 二、本案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详细情况请见2013年5月22日、2013年8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3-022、2013-041号。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因此,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2013)牧执字第411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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