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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9-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13-062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减持情况 公司于2013 年9月24 日收到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函告,公司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9月24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出售“华映科技”股份707.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是 √否。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减持期间任意30天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次减持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其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 √ 是 □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9 月24 日 股票简称:华映科技 股票代码:000536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映科技 股票代码:00053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1号闽通大厦11层01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持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福州市六一中路106号榕航花园1号楼1-3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持股 签署日期:2013年9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电子信息集团 指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日电子 指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电子信息集团、福日电子 华映科技 指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电子信息集团和福日电子于2013年9月24日签署的华映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1号闽通大厦1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捷明 注册资本:158,871.85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50000100015953 组织机构代码证:71739761-5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授权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产权(股权)经营;对网络产品、软件与电子信息服务、通信、广播电视视听、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应用、电子基础原料和元器件、家用电器、光学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仪表、机械加工及专用设备、交通电子等产品及电子行业以外产品的投资、控股、参股。对房地产、物业、酒店的投资。 公司董事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福州市六一中路106号榕航花园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卞志航 注册资本:24,054.41.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50000100010845 组织机构代码证:70510138-9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要经营范围: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备、软件及系统集成、微电子、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的制造、销售;照明灯具,光电材料、器件及其应用(配套)产品,电力设备及其自动化系统研发、制造和销售;光电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和服务;光电照明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信息技术服务;对外贸易;光学玻璃及玻璃纤维、工程塑料、轻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加工、销售;电力设备及器材、电工设备及器材、机械设备、五金、仪器仪表、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矿产品(不含煤炭)、百货、饲料(不含添加剂)的销售;对节能项目的投资;节能技术开发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公司董事情况
(二)相互关系 电子信息集团系福日电子实际控制人,因此两者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电子信息集团持有福日电子38.76%股份,持有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8.22%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日电子无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月内可能继续减持华映科技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映科技股票36,284,608 股,占华映科技股份总数的 5.18%。截止2013年9月24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映科技股票34,784,608股,占华映科技股份总数的4.97%。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上述权益变动后,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电子信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5,623,698股,占公司总股本2.23%,福日电子持有公司股份19,160,910股,占公司总股本2.74%,电子信息集团与福日电子合计持有公司34,784,608股,占公司总股本4.9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福日电子于2013年1月17日将所持有的华映科技500万股股票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到期日为2014年4月23日;于2012年5月29日将所持有的华映科技380万股股票质押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到期日为2014年5月29日。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华映科技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13年9月24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深圳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卖出华映科技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捷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志航 2013 年9月2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电子信息集团营业执照; 二、 福日电子营业执照;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刘捷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卞志航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捷明 2013 年 9 月 24 日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卞志航 2013 年 9 月 24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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