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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3—025TitlePh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10-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8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7,600万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6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3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于2013 年9月25日刊登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3]2424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8,1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5,04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3,120,000.00元,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中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的规定,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分别与徽商银行、农业银行、扬子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13年9月30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
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1101201021000330008273,987,763.40
农业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733001040019293230,011,160.64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20000037700210300000139200,005,648.05
中信银行芜湖分行735211018210002692960,002,546.67
兴业银行芜湖分行49801010010019778860,000,641.64
光大银行芜湖分行7943018800013297460,002,546.67
合计——884,010,307.07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884,010,307.07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83,120,000.00元间的差额为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及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指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岳远斌、吴春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甲、乙方如果未按前款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丙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乙方履行协议的,丙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9、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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