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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3-043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3-10-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首发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存在纠纷人员")就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南山区法院于当日受理了此案(详见公司2013年3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违约金纠纷情况的说明》的相关内容)。 存在纠纷人员中的21人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述21人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详见公司2013年6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该批存在纠纷人员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2013年7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对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司诉曹琳(上述26名被告之一)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被告曹琳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的内容,是基于公司给予其购股资格成为股东后而作出的承诺,并非劳动者为了获取工作机会而作出的承诺,承诺内容并非公司与被告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告通过出具《承诺函》获得了收取涉案股票差价的利益的机会,同时承担"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矿工7天"等义务,这符合民事合同公平、等价的原则。被告出具的《承诺函》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函》对被告有约束力。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曹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98856.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2、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2196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64.4元,由被告曹琳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次判决结果得以执行,将可以为公司本期或期后增加1898856.96元营业外收入。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对外披露。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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