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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公司最适合进行优先股试点

2013-10-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赖盛贵

  近阶段,优先股即将开始试点的消息刺激了以银行股为代表的蓝筹股出现上涨行情。而证监会也明确表示,优先股没有行业限制,不局限于银行。这意味着优先股离中国资本市场已经渐行渐近了。笔者认为,具备以下几种情形的上市公司比较适合发行优先股。

  第一种是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盈利能力较好同时现金流充沛的企业,如商业银行。由于发展的需要,银行要不断补充资本金,经常要在证券市场上再融资,不论是配股还是定向增发,这些增加的股票最终会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对市场构成一定压力,而优先股不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因而减少了二级市场的压力,并且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也主要是保险、社保等机构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影响较小。如果采用发行次级债的方式,虽然可以通过增加附属资本来缓解资本金的压力,但次级债到期后,还是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届时资金缺口还是会增大,而相对于债券,优先股没有到期日,融资企业因此获得了较为稳定的资本来源。

  现在银行股市盈率很低,有的只有五六倍,市净率也在1倍左右,而净资产收益率在20%左右,这种情况非常适合发行优先股。国内银行的杠杆率大致在10倍左右,假设优先股的股息率是10%,那么这批资本金放出10倍的杠杆,负债成本增加1%,以2%的净息差来计算,剩余1%的息差创造的利润将由普通股股东进行分配。与上市银行相似,那些股价较低,收益和现金流较好的大型央企、国有企业也是非常适合发行优先股的。

  第二种是暂时现金流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度过危机。这种情况下,认购者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润,企业也渡过了难关。通常这些优先股还附加转股、回购等条件,巴菲特在2008年10月美国金融危机时,用50亿美元认购高盛集团的累积永久优先股,并附带普通股认购权,在帮助高盛渡过难关的同时,沃伦巴菲特旗下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也因此获得了丰厚的优先股收益及普通股认购权转股收益(年回报超过30%)。

  另外,这种模式也可用于国家对企业的救助,如美国政府在金融危机中,通过购买优先股对国际集团(AIG)开展救助。金融危机过后,AIG渡过了难关,美国政府也获利退出了。与一些欧洲国家采用国有化、国家注资救助的办法相比,发行优先股的方法没有将企业国有化,较少地影响私营企业的积极性,不会影响市场效率,既保持了企业的私人性质,防止了国家资本过度干预企业经营,同时又保障了政府投入资金的安全性,获得并具备较高收益的可能,且退出方便。

  第三种是有产业链整合需求的企业。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已很高,再通过向其发行股票方式注入资产并不合适,如果举债购买相关资产会提高资产负债率,面对这种矛盾可以通过向大股东定向增发优先股来解决。

  以某一央企上市公司为例,董事长在2011年上市路演现场表示,会将上游业务优质资产装入上市公司,以大幅增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现在承诺期限将至,公司面临现在股价低于两年前发行价,甚至低于2013年中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问题,如采用向大股东非公开增发股票方式完成资产注入则面临发行多少股份的问题,因为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17条的规定,国有股股东转让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要满足该条件,势必增加股份发行数量,这会遭到流通股东的反对,而且现在大股东持股已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二,进一步增加其持股数也不合适。

  对该公司来说,通过向大股东发行优先股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难题。首先,优先股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当前的股价,由于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不能在二级市场上市交易,因此不会影响到现有流通股东的利益,所以不会招致他们的反对;其次,拟注入资产的定价只要符合国有股股东转让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这一规定,不涉嫌低卖资产,国资监管部门也不会有意见。而且,如果现阶段发行优先股注入资产的方案能推出,较易获得市场认可,有利于股价上涨。

  总之,优先股不仅是给机构投资者的一个投资品种,还是给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模式。优先股既适合于优质企业筹资,也可以运用于企业困难时的救助,还能较好地运用在产业链整合的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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