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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0-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3-06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9月26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0月11日在北京中信证券大厦11层1号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居伟民先生因公事未能参加本次会议,授权王东明董事长代为行使表决权;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殷可先生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独立非执行董事饶戈平先生以电话方式参加会议。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由王东明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一、公司董事会已收到德地立人先生、黄卫东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的申请,公司董事会同意德地立人先生、黄卫东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公司及董事会对德地立人先生、黄卫东先生长期以来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并期望他们继续关注和支持公司的发展。

二、拟聘任刘威先生、陈军先生、闫建霖先生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上述人员需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方可正式出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手续。

三、在新聘任执行委员会委员正式上任前,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对外或向监管部门报送文件时,涉及需由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签署的文件,分别由公司董事长王东明先生、总经理程博明先生代为签署。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就刘威先生、陈军先生、闫建霖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其资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关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简历如下:

刘威先生,现年44岁,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部行政负责人。刘先生曾任职于中国远洋集团总公司,于1997年5月加入中信证券,曾任公司债券发行承销部副总经理、债券业务线行政负责人、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曾分管投资银行委员会债务及结构融资部。刘先生于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陈军先生,现年45岁,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行政负责人。陈先生曾就职于山东大学数学院、人民日报事业发展局山东办事处。于1997年7月加入中信证券,担任山东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曾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参与收购万通证券工作,并于2003年至2006年担任中信万通证券总经理;2006年9月负责筹建公司企业发展融资部,并担任该部行政负责人。陈先生于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计算数学专业,获得理学学士学位;于2002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2012年获得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闫建霖先生,现年44岁,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并购业务线行政负责人、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中信证券融资(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闫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洋浦分行企业发展部副经理、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香港骏豪集团副总经理、洋浦新天海岸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于2006年3月加入中信证券,曾负责组建公司投资银行房地产金融业务线、投资银行房地产金融行业组;2009年由公司派至美国摩根士丹利以及合资公司中信证券国际合伙有限公司(CSIP)工作交流。闫先生于2013年荣获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闫先生于1990年毕业于西北大学计算数学与应用软件专业,获得理学学士学位;于1993年毕业于天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工程专业,获得工学硕士学位;于2003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3-06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2013年10月11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5人,实际表决监事5人,有效表决数占监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拟同意对公司《章程》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本次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将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一并形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10月11日

附件:

公司《章程》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新条款变更依据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利润分配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八条
会议的记录

第一款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或者参与议事(传真方式时)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或者参与议事(传真方式时)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保存期限为15年。会议的记录

第一款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或者参与议事(传真方式时)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或者参与议事(传真方式时)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保存期限为20年。《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条、《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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