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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13-042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3年半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2013-10-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13年半年度报告》,为了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上述定期报告,现对本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八节财务报告第七点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第63点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做出如下补充说明: 一、2013年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内容 第八节 财务报告 (七)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63、营业外收入 (1)营业外收入情况 单位: 元
(2)政府补助明细 单位: 元
营业外收入说明:本期“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财政补贴款”大幅增加主要是参照国税总局(2013年)3号文对政府节能补贴确认收入所致。 二、财政补贴款的补充说明 本公司于2012年7月及2012年10月先后中标“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及“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详细情况请见2012年7月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中标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的公告》及2012年10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中标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的进展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的文件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用间接补贴给终端客户的方式,由财政补贴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即我司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销售收入分为两个部分:从终端用户获得支付的部分;从中央财政补贴获得支付的部分。终端用户包括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用户,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本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财政补贴款 54,179,017.80元”实质是我司推广国家高效照明产品从中央财政补贴获得的后续销售收入。 根据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规定,对于中央财政补贴获得支付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公司对于2013年获得的高效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款的会计核算方法做出了相应改变,从原来的销售高效照明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转变为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不计缴增值税。 上述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对本公司2013年半年度财务状况没有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0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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