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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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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0-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13、200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B 公告编号:2013-5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13年10月1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H股股份名义持有人暨指定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为公司B转H项目境外代理券商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同意公司授权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为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项目(以下简称“B转H项目”)之公司H股股份名义持有人,并指定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香港经纪公司”)为公司B转H项目之境外代理券商。

届时,将根据公司B转H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由中国结算公司代表相关B股股东适时在国信香港经纪公司开立H股交易账户,并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托管公司相关H股股份及办理相关事项。有关上述事宜的具体操作细则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安排,将遵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指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已将上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指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于本公告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留意。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同意公司将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号”变更为“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北路38号行政研发楼”(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地址为准)。

本次仅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变。本次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及经营管理。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待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同意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将原内容:“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邮政编码:519020”

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北路38号行政研发楼;邮政编码:519090”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草案)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同意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草案)予以如下修订:

将原内容:“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邮政编码:519020”

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北路38号行政研发楼;邮政编码:519090”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草案)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在公司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在H股上市前,公司现行章程继续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由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召开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主要议题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2)《关于修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草案)的议案》

有关详情请见已于本决议公告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0513、200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B 公告编号:2013-5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定于2013年11月6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3年11月6日上午9:30

3、召开地点: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号丽珠大厦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3年10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2)《关于修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草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议案相关内容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详见《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文件。

特别说明:审议公司章程修订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上述参会条件的公司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登记时提交文件的要求:(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2)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登记方式:可采用现场登记或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2013年11月5日(工作日,上午8:30-11:50,下午13:30-18: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号丽珠集团董事会秘书处

四、其它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如才、王曙光

联系地址: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号丽珠集团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519020

电 话:(0756)8135888

传 真:(0756)8891070

(二)会议费用: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文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1日

附件: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序号表 决 议 案表决意向
赞成反对弃权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草案)的议案》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513、200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B 公告编号:2013-5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指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

操作指南》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H股股份名义持有人暨指定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为公司B转H项目境外代理券商的议案》(详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51),同意公司授权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为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项目(以下简称“B转H项目”)之公司H股股份名义持有人。

为便于投资者知悉有关B转H项目境内业务操作详情,现将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指南》(以下简称“《B转H境内业务指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以下简称“《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予以转发公告。

《B转H境内业务指南》及《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所指的境内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办理B转H及转H股后的相关各类业务,如通过境内证券公司交易系统进行委托交易(注:(1) 境内投资者仅能卖出转换后的H股;(2) 境外投资者如选择通过境内证券公司交易系统进行公司H股交易,需与境内投资者受同等限制。)与查询,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质押、冻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权益分派等业务,以及境外投资者通过托管机构办理名义持有人账户的H股跨境转托管等业务。

投资者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查阅公司转发公告的《B转H境内业务指南》和《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完整版。

《B转H境内业务指南》及《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未涵盖境外操作业务,即合资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外经纪商开立独立H股账户,并直接通过境外经纪商办理的业务,投资者如有需要可登陆香港联交所的控股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进行查询。

公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尚需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的上市聆讯,能否获得香港联交所的最终批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B转H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者如对上述《B转H境内业务指南》及《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相关内容有疑问,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咨询:

联系人:王曙光、杨亮、陈姣

电话:0756-8135938;8135102;8135992

传真:0756-8891070

邮箱:LZB@livzon.com.cn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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