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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进军证券业:搅局还是合作?

2013-10-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东亮

  证券时报记者 李东亮

  互联网企业进军证券业从年初叫到年尾,却没有任何一家有实质进展。一方面是因为相关的框架制度尚未出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一些互联网企业尚未完全想清楚自己的角色:是以搅局者身份介入,还是以合作者的姿态进军。

  如果扮演搅局者,互联网企业率先进入的业务毫无疑问是证券代理交易业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经纪业务。这个业务不仅门槛低,收入也相对有保证。

  一则来自证监会的消息给出了一个新的观察角度。上周五,证监会首次公开支持投资者索赔由交易系统故障带来的损失。

  有意进军证券业经纪业务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不权衡利弊得失:一是能否开发出万无一失的交易系统;二是万一发生交易系统故障,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时,自有资金能否偿付。

  仅仅这两个月,高盛出现交易系统故障,错误地向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等3家交易所发出数千份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国元证券的一些客户也出现无法交易现象。保证交易系统通畅确实是个难题,对于已运行交易系统几十年的证券公司尚且如此,更何况是新进入此领域的互联网企业。

  一旦涉及赔偿,每年收入几十亿美元的高盛能赔得起,拥有几十亿元到上百亿元净资本的国内证券公司能承担,而有这种资本的互联网企业恐怕屈指可数。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即便能负担得起,这是否值得?

  目前我国证券行业每年的经纪业务收入约700亿元,其中公募基金分仓收入约80亿元,股基佣金费率约为0.8‰。貌似收入不菲,而为取得700亿元收入而去大量铺设网点和人力,是网络公司不愿做的。那采取价格战行不行?看似是最佳选择,但也很难实现。

  抛开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政策,单纯考虑经济效益,如果连两所一司和后台交易系统产生的0.3‰成本都免除,按照目前的股票成交量,每年成本超过200亿元,即便仅是十分之一,已让不少互联网企业不堪重负。

  如果只收取0.3‰的成本价,效果又会怎样?绝大多数公募基金、阳光私募等机构显然不会因为成本而选择互联网企业,毕竟有着股东关系和对券商研究所的依赖。对于大多数资金量在百万元以上的客户影响也不大,因为他们本来就已是0.3‰的佣金费率。

  受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少数资产在50万元~100万元的客户,以及绝大多数50万元以下的客户。这部分客户基本得不到证券公司的研究所和投资顾问的服务,且这部分客户因为交易频繁对成本较为敏感。

  但是,若互联网企业以薄利多销之法大举扩张,证券公司显然不会坐以待毙,佣金费率跟随下跌是大概率事件。届时,在中国证券经纪业务领域,一个互联网企业微利死撑,证券公司惨淡经营和投资者交易成本大幅下降的局面将出现。

  然而,如果互联网企业一开始就采取合作者的姿态进入证券领域,结果可能大不相同。

  在证券经纪领域,互联网企业和证券公司开展股权合作,通过设立证券子公司形式,充分利用证券公司的品牌和互联网企业的渠道,并自觉遵守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政策。不仅可以资源共享,而且可以避免恶性的价格战。

  在资产管理领域,互联网企业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形式要宽泛得多,既可以采取各自独立的战略协议合作,也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股权合作。互联网企业不仅拥有销售的渠道资源,在大数据时代,还可以为证券公司的产品开发和营销提供精准的需求分析和直达客户的能力。而证券公司则可以充分利用深耕多年的资管资源和品牌优势。如此一来,多赢局面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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