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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北钢铁 公告编号:2013-025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公告 2013-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承德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本公司与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0月24日,本公司收到承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编号为【2013】第40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该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义芳 职务:董事长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号 被申请人: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华 职务:总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井路10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依据 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起发生业务,截止至2009年12月3日,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累计付款395,530,000.00元,被申请人提供结算发票和运费票据共计289,829,375.19元,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处仍存有105,700,624.81元预付货款。因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被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并更名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约定,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5日设立了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分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继续发生业务往来。合作期间,承德分公司(含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累计付款总额为912,211,388.45元,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818,189,796.19元货物,并出具了同等数额的发票。截止至目前,被申请人尚存有承德分公司预付货款94,021,592.26元。 (三)本公司的仲裁请求 1、请求裁判被申请人返还预付货款94,021,592.26元及利息(期间为自2011年6月起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所发生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由承德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止公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2013年10月11日,中煤宁夏增碳剂厂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要求支付货款198.1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3.32万元,共计221.42万元,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2、2011年,天津市塘沽区众鑫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要求赔偿价款1568.77万元,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二)截止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承德仲裁委员会尚未确定仲裁开庭时间,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尚无法预测。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六、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承德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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