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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2013-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17:00止,2013年9月16日,在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顺心、张炜玮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71.72%,达到法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3年9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 本次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现根据议案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于2013年10月24日出具了《关于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907号)。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备案,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备案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修改后《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本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并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四、备查文件 1、《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2、《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 3、《公证书》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关于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907号)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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