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这200万元该不该被没收? 2013-10-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杨磊
证券时报记者 杨磊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于2006年元旦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是中国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法律基础之一,是所有证券投资相关参与者都必须遵守的法律,监管层、上市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媒体、股民等相关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有维护《证券法》,不让《证券法》成为一纸空文的权利和义务。 最近发生的一起事件却迟迟得不到相关方面的正面回应。今年10月15日本报《华商盛世逾200万收益将被上市公司“没收”》一文刊登已近半个月,相关各方既未做出正面回应,在基金的三季报中也未见对此事的相关说明。 这200万元到底该不该被没收?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华商盛世基金今年7月举牌东方财富,又在10月份卖出东方财富,买卖时间间隔显然不足六个月,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200多万收益应该归上市公司所有。 一家机构或个人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超过5%举牌线,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一般被认为是重大利好,在华商基金举牌东方财富公告发布当天,东方财富股票涨停,足以见举牌公告对上市公司股价的正面刺激作用。当广大东方财富股票的股东都以为华商盛世持有的东方财富5.03%的股份被“锁定”半年的时候,华商盛世基金突然在10月10日以24.7元相对高位减持了22万股股票,对其他广大持有东方财富股票的投资者来说,间接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该基金是为了满足《基金法》中“双十”投资比例限制必须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的规定,而被迫减持东方财富股票。但是,对于公募基金来说,《基金法》和《证券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修订的,都是公募基金所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基金法》不能凌驾于《证券法》之上。 或许有人会认为此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两个法律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存在矛盾,但是,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公募基金完全有能力也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风控体系和投资流程,防范类似合规风险给基金持有人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