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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3-060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供水工程PCCP制造协议书的公告 2013-1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2012年11月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2-054)和《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7)。 近日,公司收到《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供水工程PCCP制造协议书》。(协议编号:XAM/GYGS/GD-ZZ)。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买方:兴安盟河海供水有限公司 卖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地点:兴安盟市 合同类型:PCCP制造买卖合同 合同标的:指本次招标采购的用于本工程的PCCP(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材及异型管和配件。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开始正式生效。卖方将合同项下管道全部供应买方,且质量保证期满,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亿叁仟壹佰伍拾叁万陆仟叁佰零贰元整(¥231,536,302.00元)。 二、合同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供水工程已由兴安盟发改委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为政府资本金和银行贷款。 项目法人、招标人为兴安盟河海供水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合同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金额 人民币(大写):贰亿叁仟壹佰伍拾叁万陆仟叁佰零贰元整(¥231,536,302.00元)。 (二)结算方式 1、预付款 不支付预付款。 2、进度款 (1)经监理人和买方、土建承包人验收合格,买卖双方签署工地交接验收单,现场安装完成且水压试验合格后,由监理人出具支付证书21天内,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该批(每2250根支付一次)货物合同价格的75%。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剩余款项,在每批次货款结算一年后的一个月内付清。若未按此约定履行,由买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2)卖方履行合同好,且买方资金充裕,经买方股东会议同意,可适当增加进度款支付比例; (3)进度款支付时间可按一个批次(2250根)或按月交货数量支付,两者以先到达为准; (4)最后1000根管道为一个批次,在上次结算完成后,本批管材进度款每500根结算一次,七日内结算完毕,结算方法同上。 3、质量保证金 (1)合同实际到货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在管道工程验收1年后的一个月内付清,若未按此约定履行,则买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买方将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三)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项目和范围 (1)在合同执行期间内双方只对管材的主要原材料的价格的变化引起的管材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管材的主要原材料仅指为制造PCCP所用的预应力钢丝,制作钢筒用薄钢板、管件用厚钢板、承插口用钢带(统称为钢材),水泥。预应力钢丝、钢材、水泥的规格型号参照《技术条款》的要求执行。 (2)交货期当季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投标当季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不予调整。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外的,超过5%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3)调整范围:每季度调整一次。 (4)材料用量认定方法:混凝土、砂浆、钢材、预应力钢丝用量按卖方提出的经工程师批准后的管材结构设计中的相应材料量计算;混凝土和砂浆中的水泥用量按工程师批复的配合比计算。另考虑材料损耗,其中水泥损耗率为3%,弯头和T型管用钢材损耗率为10%,钢筒用薄钢板和其他管件用钢材损耗率3%,除此之外,均不计损耗。 2、调差基础价格 (1)水泥 水泥的调整基准价参照投标当季《兴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开发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表载录的"水泥(袋装)"的价格。 (2)预应力钢丝、钢材 预应力钢丝、钢材的价格《兴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载录,其调整基准价取投标时材料购买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 3、调差现行价格 (1)水泥 水泥的调差现行价格为对应调整周期中当季《兴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开发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表载录的"水泥(袋装)"的价格。 (2)预应力钢丝、钢材 预应力钢丝、钢材的价格《兴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载录,其调差现行价格取对应调整周期中材料购买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 (3)按月发布材料价格信息时,季度内各月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本季度材料的价格,材料价格每季度调整一次,于当年年底一次结清。若未按此约定履行,一方违反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4、计算方法 ■ 5、其他 (1)货物单价变更只考虑调整主材料价差,不调整除主材费用外任何费用。例如包括但不限于制造费、运输费、转运、保护、装卸、保险等所有的费用都不作改变。 (2)在合同执行期间卖方不能由于任何价格的原因影响供货,否则应按有关违约条款向买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管材二次倒运费:若卖方按《管道计划表》或《管道供应计划调整表》生产后,买方没及时提货,造成卖方成品管积压超过一个批次(2250根),由买方承担超出部分的管材二次转运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转运费用和直接损失。 (4)库存管材的结算:若买方因故没有按计划提货,该计划内剩余管材由驻场监理和业主共同进场验收,按验收数量支付75%的货款。 (四)供货期限及交货时间 1、供货期限 13个月,每月按不少于2250根的生产能力生产。 2、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以土建承包人出具的经监理人审核批准的《管道供应计划表》(包括管道规格、数量和交货地点)为准,该时间视为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土建承包人应在约定交货时间21天前把《管道供应计划表》提交卖方。 供货起始时间为2013年8月20日。由于以下原因则总工期按签订合同之日起顺延: 1、买方不下达《管道计划表》或《管道供应计划调整表》; 2、买方不按《管道计划表》或《管道供应计划调整表》提货; 3、进度款未按约定支付。 (五)违约及合同终止 1、卖方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卖方发生下述行为(但不限于)之一者属卖方违约: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或所交管道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2)卖方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卖方在保修期内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4)卖方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卖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买方违约 (1)买方无故终止合同或中途退货; (2)土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收。 3、违约金 (1)卖方违约 ①卖方未能按《管道供应计划表》或《管道供应计划调整表》及时提供合格产品,以及不履行购买土地、并建永久室内厂房承诺需支付违约金。 ②违约金计算和支付时间 A、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该批管道货款的1%,在最近一期月付款中扣除违约金。 B、未履行购买土地、并建永久室内厂房承诺,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 C、上述违约金的总计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2)买方违约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应赔偿卖方实际发生的损失(监理人确认)和退货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 1、协商、调解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监理人协商解决。 2、仲裁 (1)买卖双方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由监理人对争议作出决定,监理人作出的决定买卖双方不能接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向内蒙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在仲裁期间,买卖双方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做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1、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开始正式生效。 2、合同终止 卖方将合同项下管道全部供应买方,且质量保证期满,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年均合同金额213,725,817.23元,占本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7.58%。预计本项目的履行将对公司2014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2、在此期间,原材料价格波动将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以及受自然气候因素等的影响,合同项目存在延期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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