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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3-076TitlePh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公告

2013-1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中所涉及的合作运营模式、推广模式及盈利模式都是建立在实际销售情况的基础上的,而销售情况还以未来实际发生为准,目前互联网及视讯产品行业竞争激烈,市场上技术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合同所涉及的项目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水平,是否给公司带来预期收益具备不确定性。

  2、资金筹措风险

  结合公司目前的现金流情况,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将涉及较大的资金投入,资金成本将会较高,由于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持续投入资金不足的风险,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项目有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出现紧张的情况。

  3、合同中所涉及项目前期成本支出较大,短期内效益无法体现,项目带来的收益短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显著影响。

  释义

  DVB:有线电视网络

  OTT: 即Over-The-Top Content,意指互联网企业越过运营商发展基于开放互联网的各种视频和数据服务业务

  一、情况简述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洲电子")与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联合")拟于近日签署《DVB+OTT项目合作运营协议》及《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拟在辽宁省推广发展以多屏互动技术为基础的"DVB+OTT"业务的合作运营,并且,针对北方联合的朝阳分公司和阜新分公司的数字化整体转换项目进行合作。

  二、协议对方

  名称: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8号甲2

  企业类型:国有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岱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3月16日

  经营范围: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辽宁省境内广播电视传输和覆盖网的建设(租赁)、经营、维护及网络的升级改造,利用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开展基本业务、扩展业务、增值业务,包括有线电视增户、会议电视、视频点播,以及与广播电视、信息传播相关的其它业务、信息服务,承担实施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信息网络设备、产品的生产、经营,卫星直播传输及以上业务的相关业务(涉及许可证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与北方联合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北方联合产生的日常交易金额为1,196万元人民币。

  三、协议主要内容

  1、《DVB+OTT项目合作运营协议》

  1)合作基本要求

  按照双方共同协商的项目技术方案和相关规范实施,采用的技术路线应符合技术方案的要求。用户必须在缴纳基本收视维护费后,方可开通OTT业务。

  北方联合负责项目的前端平台投资、建设和管理;负责项目的用户管理系统投资、建设和管理;负责项目由用户缴纳所有收入的收取;负责为项目提供用于开展时移回看业务的信源(具体实现方式在技术方案中进行详细约定)。

  同洲电子负责项目所使用"DVB+OTT"终端机顶盒和电缆调制解调器及终端EOC的投资;由于技术进步和业务更新以及北方联合经营发展需要时,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具体时间在技术方案中约定),免费为其对相关设备(含产品、软件等)进行修改、升级和更新

  2)合作内容

  OTT基本套餐业务;基于OTT的影视点播业务;基于OTT的广告业务;基于OTT的商城、游戏等业务,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合作模式

  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负责各自的投资,按约定比例进行收入分成;共同商定业务的市场推广模式和营销模式,共同制定市场推广方案和营销方案;广告业务可以采取自营或代理方式进行。

  4)双方投资责任和承担的成本费用

  ①北方联合投资责任和承担的成本费用:

  北方联合负责与项目相关的网络资源的投入;负责用户资源的投入;负责项目所需的前端平台投资与建设;负责项目相关的网络改造投资与建设;负责项目用户管理系统的投资与建设。

  北方联合承担项目网络运营维护成本支出;承担项目中其(营销、安装、服务)的人工费用等支出;承担项目在项目推广期内,在自有渠道(其公司网站、自办频道、营业厅演示等)进行宣传,免收任何费用;推广期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日常宣传费用支出,包括营业厅演示宣传、各种印刷品、宣传单等。

  ②同洲电子投资责任和承担成本费用

  同洲电子负责"DVB+OTT"终端机顶盒(具体技术要求及配置标准以技术方案为准)的投资;负责电缆调制解调器及终端EOC的投资;负责北京数字太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DRM投资;按照双方共同确定的OTT牌照商,负责引进OTT牌照及节目(版权许可),OTT基本套餐节目内容保证不少于5万小时的标准,因节目版权纠纷和内容违规等法律法规问题由同洲电子负责;负责对所提供的机顶盒、电缆调制解调器及终端EOC进行2年的免费保修,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负责提供所需周转用终端。

  同洲电子承担OTT基本套餐业务节目版权及制作成本;承担OTT影视点播内容节目版权及制作成本;承担广告业务市场开发和制作等成本;承担前期推广费用(本协议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媒体广告宣传、户外和现场的广告宣传等,范围包括北方联合业务所有覆盖的区域),前期推广费用不低于800万元,推广期后的宣传费用由双方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商定;承担本项目运营中自己的人工费用等支出;承担因北方联合业务发展需要所需的业务更新和技术升级产生的成本(包括"DVB+OTT"终端机顶盒升级)。

  ③税金成本由双方各自按照分成收入分别承担。

  5)运营模式

  本协议涉及项目采取灵活的运营模式,OTT基本业务以套餐方式销售。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如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等不同的销售方案。初步商定用户一次性购买600元套餐包(非OTT业务除外),可以收看2年OTT基本套餐节目,免费领取DVB+OTT机顶盒一台和电缆调制解调器或终端EOC一台;到期后续费用户按20元/月购买节目。

  6)收入分成

  ①由北方联合收取项目用户缴纳的所有收入。

  ②双方的收入分成

  2.1 OTT基本业务收入是指OTT基本套餐业务,不包括DVB业务的基本收视维护费、VOD点播等业务的收入。

  2.1.1 在项目合作期内,主推用户一次性购买2年(含2年,下同)以上OTT基本业务赠送终端的套餐包,即用户可以收看2年OTT基本业务的节目,并免费获得"DVB+OTT"机顶盒一台和电缆调制解调器或终端EOC一台。用户购买本套餐包后,北方联合与同洲电子按照实际收入30%:70%进行分成;本套餐包到期后,用户续费购买OTT基本业务节目,且无需免费赠送"DVB+OTT"机顶盒和电缆调制解调器或终端EOC,北方联合与同洲电子按照实际收入50%:50%进行分成。若在项目合作期前2年(含合作期开始之前)本项目发展用户少于90万户,则赠送终端套餐包到期后,北方联合与同洲电子按照用户续费的实际收入总额60%:40%进行分成。

  2.1.2 在项目合作期内,若用户一次性选购2年以上OTT基本业务套餐包,只向用户赠送"DVB+OTT"机顶盒一台,无需向用户赠送电缆调制解调器或终端EOC,且2年以上套餐包价格为450元(含,原则上不低于450元)以上,实际收入超过450元的部分,北方联合与同洲电子按照50%:50%进行分成,其余按照30%:70%分成。该套餐包到期后,用户续费购买OTT基本业务节目的收入分成比例按2.1.1执行。

  2.1.3 在项目合作期内,若用户一次性选购2年以上OTT基本业务套餐包,只向用户赠送"DVB+OTT"机顶盒一台,无需向用户赠送电缆调制解调器或终端EOC,且2年以上套餐包价格为450元(含,原则上不低于450元)以上,用户支付部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0元)购买电缆调制解调器或终端EOC,实际总收入超过600元的部分,北方联合与同洲电子按照50%:50%进行分成,其余按照30%:70%分成。该套餐包到期后,用户续费购买OTT基本业务节目的收入分成比例按照2.1.1中相关协议执行。

  2.1.4 在项目合作期内,如用户选购非2年以上套餐包(包括出租终端设备方式)的, "DVB+OTT"机顶盒和电缆调制解调器或终端EOC成本由同洲电子承担,北方联合与同洲电子按实际收入总额30%:70%进行分成。

  2.1.5北方联合的朝阳分公司和阜新分公司用户选择第一终端购买OTT基本业务(即不用另外赠送"DVB+OTT"机顶盒),用户补交部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0元)购买电缆调制解调器或终端EOC,在2016年12月31日前,北方联合与同洲电子按照实际收入总额30%:70%分成;2017年1月1日后北方联合与同洲电子收入分成比例按照2.1.1中相关协议执行。

  2.1.6北方联合的朝阳分公司和阜新分公司用户购买需要赠送终端设备的OTT基本业务套餐包,按照2.1.1至2.1.4的约定执行。

  2.2基于OTT的影视点播业务收入,北方联合与同洲电子按照40%:60%分成。

  2.3基于OTT的广告业务收入,北方联合与同洲电子按照50%:50%分成。

  ③双方的收入结算

  收入分成按季度进行结算,即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双方对上季度的各项收入进行汇算,并共同确认。

  7)合作期限

  项目合作期为8年。合作的起始时间是以开通OTT业务的用户(在网用户)达到10万户时开始计算;如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开通OTT业务的用户没有超过10万户,合作起始时间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合作起始时间不影响双方的收入分成分配及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2、《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项目合作协议》

  1)合作内容

  基于双方签署的《DVB+OTT项目合作运营协议》,针对北方联合朝阳分公司和阜新分公司的数字化整体转换项目,由同洲电子提供"DVB+OTT"机顶盒(标准按照技术方案执行),以完成这两个分公司数字化整体转换项目。

  2)合作模式

  2.1 同洲电子提供的"DVB+OTT"机顶盒,按照数字化整体转换要求向用户免费发放,并负责机顶盒整体解决方案。

  2.2 按照第一终端管理的宾馆、酒店用户按照2.1办理,若宾馆、酒店用户选购OTT业务,则需免费发放"DVB+OTT"机顶盒;若宾馆、酒店用户不选购OTT业务,则可免费发放高清机顶盒。

  2.3 用户如需开办第二终端(含以上),由用户自行购买。

  2.4北方联合与同洲电子共同推动具备条件的用户订购OTT节目内容及其他服务,分成比例按照《DVB+OTT项目合作运营协议》执行。

  3)双方权利和义务

  ①北方联合权利和义务

  北方联合负责朝阳分公司和阜新分公司网络改造;协助同洲电子无卡CA(北京数字太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DRM)与北方联合CA系统同密,实现对各项业务进行认证、鉴权及管理;全力推广《DVB+OTT项目合作运营协议》约定的业务,并开放自有的营销服务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厅、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营业厅、小区活动现场等);办理用户"DVB+OTT"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通、缴费、业务咨询等)。

  ②同洲电子权利和义务

  同洲电子按照北方联合朝阳分公司和阜新分公司整体转换的时间安排,及时提供北方联合所需数量的" DVB+OTT"的终端机顶盒。在北方联合提出需求2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机顶盒提供到甲方指定位置;向北方联合提供机顶盒要符合《DVB+OTT项目合作运营协议》中确定的技术标准;提供开展业务所需要的技术支持,市场营销、安装维护的培训服务等工作;负责免费对所提供的终端设备进行3年保修;负责免费为所提供的机顶盒进行升级等。

  4)同洲电子的收益

  ①北方联合以每月固定金额按季向同洲电子支付补贴。

  1.1补贴标准为每台终端(由同洲电子投资免费向用户发放的第一终端)每月8.2元,时间为36个月,中间不得间断。

  1.2补贴开始计算时间为北方联合朝阳分公司和阜新分公司向用户实际发放机顶盒后次月。

  1.3补贴数量按照北方联合朝阳分公司和阜新分公司向用户实际发放机顶盒数量计算。

  ②结算方式。

  2.1同洲电子补贴按季度进行结算,即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对上季度的应计同洲电子的补贴进行汇算。

  2.2双方在共同确认上季度补贴金额后5个工作日内,北方联合向同洲电子支付应支付的补贴。

  ③北方联合工作用和免费用户的机顶盒,按照实际终端数支付补贴。

  5)其他事项

  本协议作为《DVB+OTT项目合作运营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北方联合朝阳分公司和阜新分公司OTT相关业务按照《DVB+OTT项目合作运营协议》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曾于2013年9月23日发布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告》(具体请参见2013年9月2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司2013-064号公告),公司在北京举行了发布会,发布会上公司分别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广电传媒集团共10个有线运营商就推广电视互联网业务进行了战略合作意向的签字仪式,北方联合是签约公司之一。

  公司与北方联合在上述签约后有了后续重要进展,本公告的合作协议中,公司与北方联合对在辽宁省合作的运营模式、推广模式及利润分配提出了详细方案,由于本次协议所涉及的业务推广才刚开始,公司预计对2013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有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中所涉及的合作运营模式、推广模式及盈利模式都是建立在实际销售情况的基础上的,而销售情况还以未来实际发生为准,目前互联网及视讯产品行业竞争激烈,市场上技术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合同所涉及的项目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水平,是否给公司带来预期收益具备不确定性。

  2、资金筹措风险

  结合公司目前的现金流情况,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将涉及较大的资金投入,资金成本将会较高,由于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持续投入资金不足的风险,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项目有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出现紧张的情况。

  3、合同中所涉及项目前期成本支出较大,短期内效益无法体现,项目带来的收益短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显著影响。

  五、备案文件

  1、《DVB+OTT项目合作运营协议》

  2、《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项目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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