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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13-048号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通知情况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天士力”)于2013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刊登了本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又于2013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013年11月11日公司201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1月11日9:30-11:30、13:00-15:00;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11月11日14:3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内)。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6人,代表股份535,864,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51.8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出席及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8名,出席5人,董事吴迺峰女士、独立董事张雁灵先生与施光耀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公司监事3名,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五)会议主持及表决方式 董事长闫希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的段禹律师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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