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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2013年12月3日上午9: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陈中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1月18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2013年11月18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129,392,57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1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现场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9,392,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陈仁涛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4日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彭文宗、陈仁涛先生列席了2013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2013年1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会议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9,392,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3%。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会议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文宗 见证律师:彭文宗 陈仁涛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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