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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光华控股 编号:临2013-054号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3-12-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申请复议人: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被执行人: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连志 一、本案进展情况 2013年12月3日,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信证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关于公司证券账户的资金对账单,公司因关于恢复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申请执行公司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连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执行卖出的66万股航空动力股票所得资金1120万元已被珠海中院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10年3月17日,珠海中院依据(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申请,恢复执行信达广州办事处申请执公司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连志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即向珠海中院提出正式书面异议,2012年8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限期履行通知书》,珠海中院限令公司在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欠款人民币2100万元汇入珠海中院执行账户,逾期仍不履行的,珠海中院将依法处置公司持有的已冻结的航空动力(证券代码:600893)股票1,494,860股,所得款项用于案件执行。公司即向珠海中院请求依法决定暂缓受理(2002)珠中执恢字第208-2号案件执行。 2012年11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光华控股提出的异议不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此珠海中院驳回光华控股的异议申请。公司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申请复议。 2013年5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广东高院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 2013年7月11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462,236.67元已被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并在上述款项执行完毕后,继续冻结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11月7日。 2013年7月18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一《通知》,珠海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按照并还原则按比例计算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确认截止2013年7月12日上述案件的债务本息18625901.04元为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本息。公司即对上述债务本息计算结果向珠海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于2013年8月9日收到(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珠海中院已对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受理。 2013年10月8日,公司收到(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珠海中院于2013年9月26日强制卖出公司持有的航空动力股票66万股。 2013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驳回公司关于本案确认公司应偿付的债务本息计算结果的异议请求。 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11月29日、2013年5月23日、2013年7月13日、2013年7月20日、2013年8月10日、2013年10月9日、10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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