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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215)

2013-1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今年12月4日,在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深交所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信息公司联合举办了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构建简化透明业务规则体系”为主题的年度在线法制宣传咨询活动。此次活动共收到200多个问题,均进行了在线解答,现精选部分热点问答,以飨读者。

  1、问:重大重组新规何时正式施行?正在进行重大重组企业是否按照新规处理?

  答:近期,中国证监会针对市场反映比较强烈的壳资源炒作等问题,强化了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在审核中对借壳上市条件的把握由与IPO标准“趋同”向“等同”逐渐过渡,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相关规定提高了借壳上市的条件。借壳上市标准由趋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既是2011年制定借壳上市标准时既定的方向,也是近年来市场规范发展的实践需要。

  为进一步明确借壳上市的条件,给市场以明确的预期,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此后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如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壳上市的,应当符合《通知》的规定。

  2、问:对于募集资金监管,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制定了监管协议文本,主板、创业板是否可以直接参考使用?

  答:主板、创业板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均有相应的文件规定,《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分别对各自板块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3、问:深交所有没有对其规则进行清理汇编?在哪里可以查到?

  答:深交所从1990年成立以来,一贯高度重视业务规则体系建设,以“简化、透明化”为原则,立足市场化改革方向,定期开展对业务规则的清理评估,着力构建简化、透明、高效的业务规则体系。

  今年2月,深交所完成了第九次业务规则清理工作,并向市场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目录(第五批)的公告”,废止业务规则59件,包括已被修订、自行失效、上位法规依据已废止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等情形。该次清理后,现行有效业务规则共103件。截至该次清理,深交所历次业务规则清理共废止业务规则451件。

  深交所所有业务规则均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法律/规则”栏目公开并实时更新,您可以随时上网查询。

  4、问:证监会于日前下达了对深市某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是因为该公司违规使我们散户遭受巨大损失,请问我们散户该怎样进行维权?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因此,投资者可以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5、问:量化交易系统根据量化模型程序自动发出的委托,算市价委托还是限价委托?

  答:量化交易系统根据量化模型程序自动发出的委托,设置方可以设置成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深交所不做限制。

  6、问:公司监事可以从上市公司领取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吗?

  答:公司监事可以依法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但公司监事的报酬标准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问:司法机关要求冻结股份的期限与登记公司规定的期限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机关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每次续行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司法机关要求冻结股份的期限应与该条规定保持一致,不得超过二年。登记公司根据该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办理冻结,无权规定冻结期限。

  8、问:在限售期的股票能否进行质押?如果违约如何处置质押股票?

  答:在限售期的股票可以进行质押。若违约,目前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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