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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13-052 债券代码:122059 债券简称:10重钢债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2013-1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发布的适用于A股股东的《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于2013年10月25日发布的适用于H股股东的《二零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于2013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及于2013年12月3日发布的适用于A股股东的《关于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第二次通知》,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于2013年12月10日下午14:00起在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钢城大道一号之管控大楼三楼二会议室召开(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公司董事长邓强先生因公出差,现场会议由本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陈洪先生主持。 (二)会议出席情况 1.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与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2,833,896,589股。具体情况如下:
2.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与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2,797,607,700股。具体情况如下:
3.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36,288,889股。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均由本公司董事陈洪先生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邓强先生、李仁生先生因公外出未出席。本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游晓安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鉴于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毕,因此本议案可能构成的关联交易情况已消除,本议案不再涉及关联交易,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公司2,796,981,600股股份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鉴于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召开时,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毕,因此本议案可能构成的关联交易情况已消除,本议案不再涉及关联交易,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公司2,796,981,600股股份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经北京国枫凯文(重庆)律师事务所王卓律师和吴林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凯文(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及会议记录人签字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凯文(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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