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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3-07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报刊登名为《*ST国恒终审判赔4000万秘而不宣或全年亏损并暂停上市》的报道(以下简称“报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4条的规定,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股票(证券简称:*ST国恒,证券代码:000594)于2013年12月18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对报道事项十分关注,对报道中部分内容的自查结果如下:

报道中称: 公司此前披露的“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4000万元票据纠纷案”(以下简称“海门支行纠纷案”)于2013年11月8日二审终审结果出炉,而公司仍迟迟未予公告。经自查,截至2013年12月17日公司未收到中国银行海门支行4000万元票据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发送《关于海门支行案件资料情况的问询函》,要求其与办案法院沟通,对该事项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公司于当日收到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发来的海门支行纠纷案送达回证及办案律师刘笑鹏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称:“案件二审开庭完毕以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做出生效判决,本人在2013年12月13日签收了广东省高院寄送的案件判决书及送达回证,并应天津国恒的要求于2013年12月18日将判决书及送达回证留底件交付给天津国恒。”经了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海门支行纠纷案的两份判决书直接邮寄给了办案律师,并未邮寄给公司,公司并非有意秘而不宣。

公司根据办案律师的法院判决书,对海门支行纠纷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详见巨潮资讯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80),公司正积极与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协商由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归还海门支行人民币4000万元。

若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还清了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的4000万元本息,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400万元。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对其归还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公司40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无法兑现,则因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4000万元。

公司注意到,根据公司2013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对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393万元。公司正积极与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并对其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公司拟要求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对其归还公司40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提供第三方担保。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对其归还公司3393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提供第三方担保,公司拟根据审慎原则列明应收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3393万元人民币并计提坏账准备339.3万元。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对其归还公司3393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无法提供第三方担保,则公司将评估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的还款能力,若其不具备还款能力,公司将在本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3393万元。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3年12月26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3-08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于2013年8月21日披露了《自查阶段性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3-043),其中公告了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情况如下:1.确认本案票据(编号为00100063/20395911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法有效。2.天津国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兑付票据款项4000万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天津国恒负担。

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一审判决后提起了上诉。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4号),判决如下:1.驳回天津国恒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天津国恒负担。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正积极与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协商由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归还海门支行人民币4000万元。

若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还清了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的4000万元本息,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400万元。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对其归还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公司40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无法兑现,则因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4000万元。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3-08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律纠纷对2013年度

利润影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公司自2012年4月14日起公告的19宗法律纠纷(以下简称“19宗法律纠纷”)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影响为:若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与相关当事人的协商均成功,则19宗法律纠纷案件对公司2013年利润影响为调减税前利润20,987,000元;若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相关纠纷案均协商不成功,则19宗法律纠纷案件对公2013年利润影响为调减税前利润242,725,160元。

(二)就部分法律纠纷公司仍在与相关当事人协商,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公司将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相关准则的要求对诉讼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因2013年度尚未结束,且部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无法确定,公司尚无法准确预计公司2013年度盈利情况。如果19宗法律纠纷导致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则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2013】第351号),关注函全文如下:

2013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题为《*ST国恒终审判决赔4000万秘而不宣 或致全年亏损并暂停上市》的文章。文章主要对公司的如下情况进行质疑:(1)2013年11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你公司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4000万元票据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你公司败诉,需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支付票据款项4000万元,而你公司至今未对上述判决结果进行信息披露。(2)上述案件终审败诉将意味着你公司2013年业绩可能由盈转亏,面临暂停上市风险。(3)根据你公司2013年半年报显示,你公司对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浙实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393万元,同时计提了170万的坏账准备。报道称,甘浙实业原法人身份存疑、营业时间无人办公,并存在涉及重大诉讼的可能。因此,报道进一步质疑你公司对甘浙实业应收账款的安全性。

关于你公司在2013年披露的诉讼案件,你公司均表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估计,公司将根据本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公司对本诉讼自查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我部曾在半年报问询函【2013】第 58 号、半年报问询函【2013】第 71 号和监管函【2013】第 103 号中多次要求你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对诉讼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截至到本函件发出日,你公司仍未对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部对此表示强烈关注。请你公司在2013年12月25日前:(1)对中国证券报报道的内容进行全面核查,说明报道质疑的情况是否属实;(2)对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3)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诉讼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请你公司审计师对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出具专项意见;(4)对包括甘浙实业在内的所有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进行自查,并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自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5)对前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3年12月18日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2013】第351号)要求,公司对19宗法律纠纷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意见,公司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提出的会计处理意见进行了复核,复核情况全文如下:

(一)本次复核的范围

本次复核的范围是:国恒铁路针对其2012年4月14日起公告的19宗法律纠纷(以下简称“19宗法律纠纷”)提出的会计处理意见(以下简称“会计处理意见”)、会计记录及相关法律文件。

(二)国恒铁路提出的会计处理意见

国恒铁路对各项法律纠纷提出会计处理意见如下:

1、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5月13日公告了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公告编号:2013-020)。经国恒铁路财务部自查,因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2012年年报中,公司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体现短期借款账面金额为人民币99,995,080.13元(2012年12月31日前已归还人民币4,919.87元)。截止2013年3季度,国恒铁路已累计计提贷款利息(含罚息)1704.33万元,其中2013年已计提利息689.2万元。2013年四季度预计将再计提利息352万元。

国恒铁路预计,因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1041.2万元。

2、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8月26日公告了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借款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46)。经公司财务部自查,因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年年报中,公司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体现短期借款账面金额为人民币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已归还人民币10,000,000元)。国恒铁路预计,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3、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7月24日公告了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29)。经公司财务部自查,因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2012年年报中,公司本部体现短期借款账面金额为人民币92,967,552.82元(2012年12月31日前已归还人民币7,032,447.18元)。2013年测算应计提利息约850万元。

国恒铁路正积极与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协商暂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公司对天津市藤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普达”)、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全才”)金融借款纠纷案2013年度的利息和相关罚息。国恒铁路正积极与天津全才及藤普达协商债务偿还计划。如果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公司与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及天津全才、藤普达的协商均成功,预计,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如果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公司与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协商不成功,预计,因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1850万元。

4、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万元商票)

国恒铁路于2013年8月14日公告了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万元商票)(公告编号:2013-038)。经公司财务部自查,因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万元商票),2012年年报中,公司本部应付账款账面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元。2012年国恒铁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预计了损失3.5万元。

国恒铁路预计,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万元商票)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5、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票)

国恒铁路于2013年8月14日公告了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票)(公告编号:2013-038)。经公司财务部自查,因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票),2012年年报中,公司本部应付帐款账面金额为人民币16,000,000元2012年国恒铁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预计了损失54.75万元。

国恒铁路预计,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票)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6、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8月20日公告了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43)。经公司财务部自查,因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年年报中,公司本部应付帐款账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370元。就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国恒铁路已制定还款计划并于2013年归还了部分款项。国恒铁路预计,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7、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纠纷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8月26日公告了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46)。2013年1月16日,新建县人民法院下达《结案通知书》(2012)新乐执字第(54)号,该案已于2013年1月11日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公告编号:2013—075)。

国恒铁路预计,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纠纷案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8、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借款纠纷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5月28日公告了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22)。经公司财务部自查,因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借款纠纷案,2012年年报中,公司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体现短期借款账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2013年前三季度共计提利息203.5万元。2013年四季度预计将再计提利息40万元。

国恒铁路预计,因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借款纠纷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243.5万元。

9、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8月20日公告了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43)。经公司财务部自查,因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2012年年报中,公司本部其他应付款账面金额为人民币39,826,33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已归还人民币173,670元)。对于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根据法院判决测算国恒铁路 2013年应计提利息共414万元。

国恒铁路预计,因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414万元。

10、鸿源小贷纠纷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8月26日公告了鸿源小贷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46)。经公司财务部自查,因鸿源小贷纠纷案,2012年年报中,公司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体现预收账款账面金额为人民币37,000,000元,预收账款对应方为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因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涉嫌将其债权一物二卖,现该案件一审判决尚未明确。公司将在诉讼结果明确后对鸿源小贷纠纷案对公司利润造成的影响进行会计处理。

国恒铁路预计,鸿源小贷纠纷案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11、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8月26日公告了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46)。经公司财务部自查,因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2年年报中,公司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体现预收账款账面金额为人民币37,000,000元,预收账款对应方为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因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涉嫌将其债权一物二卖,公司已经针对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提起上诉,公司将在上诉结果明确后对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对公司利润造成的影响进行会计处理。

国恒铁路预计,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12、赣州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9月11日公告了赣州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53)。经公司财务部自查,因赣州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012年年报中,公司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体现其他应付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根据公司2012年年报,与本案有关的本金5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已于2012年12月31日前转由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国恒铁路预计,赣州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13、平阳县南麂岛案

国恒铁路于2012年4月14日公告了平阳县南麂岛案(公告编号:2012-032)。经公司财务部自查,因平阳县南麂岛案,2012年年报中,公司本部体现其他应付款账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截至目前该科目账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根据法院判决公司2012年已预计损失63.54万元。

国恒铁路预计,平阳县南麂岛案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14、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8月20日公告了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43)。公司正积极与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协商由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归还海门支行人民币4000万元。

若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还清了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的4000万元本息,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400万元。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对其归还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公司40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无法兑现,则因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4000万元。

15、陈壮群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8月14日公告了陈壮群案(公告编号:2013-039)。对于陈壮群借款担保案,公司正在与陈壮群协商,拟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

若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陈壮群免除公司担保责任,则陈壮群案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若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陈壮群不免除公司担保责任,则因陈壮群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136,088,160元。

16、颜关伟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8月26日公告了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公告编号:2013-046)。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6号,判定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执行程序终结。(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公告编号:2013—076)。

国恒铁路预计,颜关伟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17、颜关伟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9月11日公告了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公告编号:2013—05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7号)判定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执行程序终结。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公告编号:2013—076)。

国恒铁路预计,颜关伟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18、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8月26日公告了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46)。对于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公司正在与债务人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进行债权债务和解。若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相关债权债务和解成功,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若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相关债权债务和解不成功,则因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1115万元。

19、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国恒铁路于2013年8月26日公告了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46)。对于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公司正在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权债务和解。若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相关债权债务和解成功,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造成影响。若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相关债权债务和解不成功,则因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对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的影响约为:调减税前利润2000万元。

综上所述,若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陈壮群案、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等案件,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与相关当事人的均协商成功,则法律纠纷案件对公司2013年利润影响为调减税前利润20,987,000元;若在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上述纠纷案均协商不成功,则法律纠纷案件对公司2013年利润影响为调减税前利润242,725,160元。

(三)复核意见

经对第二款国恒铁路会计处理意见的复核,作为国恒铁路2013年年报审计事务所,我们现在未发现国恒铁路的会计处理意见的不当之处。在2013年年报审计时,我们将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相关准则的要求对诉讼事项进行的会计处理。

本专项说明仅是我们对国恒铁路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和计算后出具的,并未对其进行审计,故国恒铁路预计数可能与我们审计后的数据存在出入,具体结论以审计后数据为准。

四、根据会计师出具的诉讼事项会计处理专项说明,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统计如下:

 案件数量对盈利影响的金额如协商成功对盈利影响的金额如协商不成功对盈利影响的金额
已确定对盈利有影响的法律纠纷3宗1698.7万元————
未确定对盈利有影响的法律纠纷5宗——400万元22573.8万元
对盈利无影响的法律纠纷11宗——————
19宗法律纠纷案件对公司2013年利润影响合计为

(调减税前利润)

2098.7万元2.42725亿元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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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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