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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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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11月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16号文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采用“运作周年滚动”的运作方式,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根据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划分为两种份额类别,即:鑫利A、鑫利B,两类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其中,鑫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在扣除鑫利A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鑫利B享有,亏损以鑫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鑫利B首先承担。两类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鑫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开放申购、赎回一次,鑫利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及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鑫利A在任一运作周年内的第一个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鑫利A在任一运作周年内的第二个开放期与鑫利B在该运作周年内的开放期重合,该开放期为两个工作日。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由于其特定的收益安排机制,其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与收益特性有显著差异。本基金在扣除鑫利A的约定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鑫利B享有,其杠杆机制使得鑫利B的收益波动水平将高于本基金的波动水平,鑫利B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本基金收益不佳条件下的损失。另外,由于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的特别机制,鑫利B的收益杠杆水平存在不确定性,鑫利A与鑫利B的份额比例原则上可能围绕7:3上下浮动。该比例增大时,鑫利B的杠杆风险水平增加,反之亦然。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鑫利A份额和鑫利B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16、鑫利A:指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鑫利A份额。鑫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

  17、鑫利B:指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鑫利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鑫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鑫利B所有,亏损以鑫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鑫利B首先承担;鑫利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及其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18、鑫利A的开放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鑫利A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工作日。鑫利A第一个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的对日;鑫利A第二个开放期为两个工作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的对日及之后的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前述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首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开放期首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19、鑫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鑫利A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日终,鑫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0、鑫利B的开放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年的对日及其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首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开放期首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21、鑫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指鑫利B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日终,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2、运作周年: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年的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鑫利B的第一个开放期结束的次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23、对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如2013年1月1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1月1日,即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等。如该日历月/年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期: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期间

  4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运作周年内,鑫利A的单个开放日,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鑫利A及鑫利B(如有)的净赎回金额合计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企业共同出资2.8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49%、19.5%、19.5%和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2011年11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鹏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林春海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财会部科长、中机公司驻法机构财会部负责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总部金融部经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副部长。现任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许强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部总经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尹庆军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办公厅科研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年7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昌秀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科员,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中央财金学院科员,北京中医学院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2001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律师。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2003年5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兴旺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7年10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袁玉祥先生,监事,学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苏州市食品公司(食品商场)财务主管,苏州新区财政税务局税务专管员、稽查员,国储苏州鸿济贸易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朋友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总务科/财务科科长,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总监;2008年8月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总监。

  张丽女士,职工代表监事,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历任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学士。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毛伟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香港新园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软件事业部技术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基金清算部总经理。2011年12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2013年11月至今担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修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主任科员、期货监管部及期货监管一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2012年7月起担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3年11月至今担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硕士。历任香港皓天财经公关公司咨询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组合管理和投资经理,2012年6月底加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2月起至今担任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2月至今担任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投资总监吴富佳先生,基金经理徐艳芳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陈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下转B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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