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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13-035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2013-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25日,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翠竹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章熙骏,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建,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翔,广西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张博威,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泽宣,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云峰,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9月18日,本公司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置换合同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陕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生效; 2、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2,600万元; 3、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涉诉的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320万股股份;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0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青海创业已预交241,800元,桂林旅游已预交23,286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上述股权置换合同纠纷案及一审判决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2012年11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 2、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3、请求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4、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3年4月26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3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并于2013年5月7日开庭(详见本公司2013年5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开庭事宜公告》)。 二、判决情况 2013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次诉讼作出二审判决: 1、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2、《股权置换合同》中关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部分继续履行;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部分终止履行; 3、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4,000万元及利息(自200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4、驳回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65,086元,均由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数据的影响:2013年年初留成收益减少数约为6,000万元,其中对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损失为4,000万元,应付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对价4,000万元产生的利息约2,000万元(以双方最终实际认定数为准);2013年度利润减少数约为293万元,其中应付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对价4,000万元产生的本年利息约240万元(以双方最终实际认定数为准),案件受理费53万元。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3号]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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