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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3-60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3-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96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 现将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宝东公司)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电公司)、深圳市宝安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华公司)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华管理局(一审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为被告,因涉案土地所在区域现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华管理局管辖,二审期间变更当事人)合作开发"黄金台山庄"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2年4月,宝东公司诉龙华公司、华电公司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合作开发"黄金台山庄"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宝东公司与龙华公司、华电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 2.解除宝东公司与龙华公司、华电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 3.解除宝东公司与龙华公司、华电公司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书》(合同金额:74,326,746元); 4.确认A806-1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宝东公司独家享有; 5.确认华电公司投入的资金属于债权,由宝东公司返还; 6.判令龙华公司、华电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详见本公司2012年4月27日公开披露的2012-16 号《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 2013年5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初审判决:驳回原告宝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3433.73元,由原告宝东公司负担。 (详见本公司2013年7月2日公开披露的2013-29号《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宝东公司不服初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二、判决情况 2013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宝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 413433.73 元,由原告宝东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裁决的诉讼情况 截止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利润未构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96号。 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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