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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ST韶钢 公告编号:临2014-01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31日(星期二 )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下午3:00至2013年12月31日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余子权 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13年12月23日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4人,代表股份1,361,822,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2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1,356,219,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0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股份5,603,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3%。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全奋、郭伟康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支持和友好的合作关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3年。
本公司拟与财务公司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公司视财务公司为公司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在同等条件下,重点考虑财务公司作为公司金融业务的主要经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视本公司为财务公司的最重要客户之一,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为公司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在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双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开展授信业务、存款业务、结算业务、顾问及咨询服务、理财与中间业务及其他服务的业务品种。财务公司将给予公司人民币6亿元的授信额度,具体授信业务以双方签署的相关业务合作协议为准。公司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4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宝钢财务公司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金融服务协议》。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合作构成公司关联交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韶关钢铁需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按规定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 595.0918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2 %;反对 2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弃权1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请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且在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执业能力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并征得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8 万元。
表决情况:
同意 136,121.2908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 1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4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投资发展资金需求,同时兼顾考虑留出适当的备用额度,同意本公司2014年度向以下15家银行申请相应综合授信额度总额256亿元人民币和1亿美元:
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70,000万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50,000 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00万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00 万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00 万元;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90,000 万元;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0 万元;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0,000 万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0 万元;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0 万元;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000 万元;向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5,000万美元,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0万元,美元额度5000万美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的申请,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授信额度期限为二年,其他银行授信额度期限均为一年。实际授信额度和期限,以各家银行最终核定为准。
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子权先生或余子权先生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署与前述综合授信相关的所有授信协议、融资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
表决情况:
同意 136,120.4308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 18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权的 0.01 %;弃权 4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
表决结果:通过
三、网络投票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名称 | 朱涛 | 赖国祥 | 陈东光 | 吴伟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王冠 | 殷亚军 | 黄业松 | 付雪玲 | 李万忠 |
所持 股数 | 3,748,069 | 403,400 | 292,300 | 242,000 | 189,500 | 182,500 | 100,000 | 70,000 | 51,500 | 44,000 |
议案1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64,900股;未投124,600股 | 同意 | 反对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议案2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64,900股;未投124,600股 | 未投 | 反对 | 反对 | 未投 | 同意 |
议案3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64,900股;未投124,600股 | 未投 | 反对 | 反对 | 未投 | 同意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_全奋_、郭伟康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议案均获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3年12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2013年1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О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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