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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2013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3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50位,较上年上升27位;在美国《福布斯》2013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25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11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7)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4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4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2)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3)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 5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8)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6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2)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6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6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7)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8)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0)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1)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2)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5)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8)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9)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91)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2)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300份额”)、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银华300B份额”)。其中,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直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将在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300份额,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折算成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银华300份额,银华300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对折算后的场内银华300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 根据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银华300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银华300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自动分离规则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自动分离以后投资人持有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份额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记录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300份额保留原有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30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场内日常申购的银华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300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300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300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3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合并为银华300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七、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银华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银华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 (三)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银华300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300A份额的本金及银华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银华300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银华300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300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银华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计算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首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如果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再发布,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构成。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300A份额的本金及银华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300B份额的净资产。银华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银华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银华3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银华3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银华300A份额和1份银华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和银华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成。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09年8月1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793号文核准募集。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10月1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2013年10月14日,基金管理人公告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了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采用分级运作的议案,内容包括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采用分级运作、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终止上市。根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之日起《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且《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同时“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直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300份额所分拆的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银华300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3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3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银华3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3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300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银华300份额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银华300份额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银华300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银华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银华3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3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银华300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银华300份额可用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银华300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办理银华300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银华300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银华300份额申购业务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银华300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银华300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银华300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赎回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非养老金客户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银华3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3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银华300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6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银华300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银华30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1+1.2%)=59,288.54元 申购费用=60,000-59,288.54=711.46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55,932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投资60,000元从场内申购银华3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30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份银华300份额。 例二: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银华300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6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银华300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 2%,假设申购当日银华30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1+1.2%)=59,288.54元 申购费用=60,000-59,288.54=711.46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55,932.58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0元从场外申购银华3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30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58份银华300份额。 2.本基金银华3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300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银华300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300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300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银华300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四: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银华300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赎回银华300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22.96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2.96=11,457.04元 即: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银华300份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银华300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银华300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3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3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300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5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银华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和银华300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和银华300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为每个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3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银华3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银华300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3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3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300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3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3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3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300份额场内赎回或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3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华3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下转B11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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