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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4-0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贵州豪龙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豪龙")于2007年1月22日签订总价为980万元《买卖合同》;2007年4月6日,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变更为932.8万元。2013年5月,贵州豪龙以本公司所售产品系统电耗超标为由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予退还所欠本公司质保金93.28万元和产品系统电耗超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21.97万元,诉讼合计金额1,115.25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2013年5月27日,本公司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提交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3年6月13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3)惠民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9月29日,本公司以逾期付款为由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贵州豪龙支付质保金及赔偿损失合计127.98万元,本公司与贵州豪龙买卖合同纠纷案和反诉其支付逾期货款及违约金案号为:(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上述案件已于2013年12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公告详细情况参见2013年5月16日、2013年6月14日、2013年10月8日、2013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3年12月30日,本公司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案号为:(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贵州豪龙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4,358元,由原告豪龙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318.2元,由利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法院已作出判决,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16,318.2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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