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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2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3年10月30日,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温岭市委、市政府《温岭市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温十三届[2013]5号),会议原则同意对公司温岭城西厂区(不涉及公司温岭滨海厂区)共计96,805.90平方米(折合145.21亩)工业用地整体一次性收储,土地收储价格按照税后每亩220万元,地上附着物按照实际评估价格确定。 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3年12月20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温岭城西厂区搬迁及土地收储的议案》。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1月4日和2013年12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56)、《关于公司温岭城西厂区搬迁及土地收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7)及《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65)。 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与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温土储合字第【2013】7号)。根据合同的约定,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公司温岭城西厂区的土地予以收储,土地收购价格合计37,124万元;对被收储土地上的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予以补偿,补偿金额105,136,536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属政府机关,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此次收储涉及的温岭城西厂区土地均为工业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2、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情况: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收购方: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被收购方: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一)乙方将位于城西街道一号路西侧、芷胜庄村和温峤镇莞渭童村,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温国用(2013)第29781号、温国用(2013)第29784号、温国用(2013)第29785号、温国用(2013)第29786号、温国用(2013)第29743号,合计96,805.9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由政府予以收购。 (二)上述标的物的土地收购补偿费为27,500万元,搬迁奖励费为9,624万元,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收购价格计为37,124万元。地上附着物(包括隐蔽工程部分)补偿费计为105,136,536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包括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收购价格总额为476,376,536元。 (三)收购款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当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收购价格的25%,计人民币9,281万元。 2、在东部产业集聚区迁建工程上桩机进场并开始施工5天内(凭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证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收购价格的25%,计人民币9,281万元。 3、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60天内在东部产业集聚区迁建工程上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建设(凭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证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收购价格的25%,计人民币9,281万元。 4、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80天内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腾空搬迁完毕(凭城市新区管委会的证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收购价格的25%和地上附着物(包括隐蔽工程部分)补偿费,合计为197,946,536元。 (四)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在乙方收到第一笔25%土地收购价格款项的当天,由甲方收回本合同第二条所指的其中1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温国用(2013)第29743号】及其相应地上建筑物的2本房产权证原件(温房权证温峤字第258607、温房权证温峤字第258608),并马上办理注销、过户手续。 本合同第二条所指的剩余4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相应地上建筑物的4本房产权证原件【温房权证城区字第259606、温房权证城区字第259607、温房权证城区字第194567、温房权证城区字第194568】,待东部产业集聚区利欧工业用地临时土地证发放到位的10天内全部收回,并马上办理注销、过户手续。 (五)在甲方收回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权证原件时,乙方必须对本合同项下宗地不再设有他项权利。如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80天内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搬迁完毕,并结算付清相应的水、电费用。 乙方可在合同生效后的1080天内提前搬迁,乙方搬迁完毕后及时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五天内付清余款。 五、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公司已在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购买土地,用于公司新厂区的建设。本次收储后,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政府允许公司继续在城西厂区生产经营直至新厂区建成并搬迁完成。因此,本次公司城西厂区搬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后,再从递延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搬迁后新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后,再从递延收益计入受益期间内当期营业外收入。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在本次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迁建固定资产投资的构成和金额、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的结余等事宜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温岭市委、市政府《温岭市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温十三届[2013]5号); 4、《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温土储合字第【2013】7号)。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7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3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土地收储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31日,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温土储合字第【2013】7号)。根据合同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当天,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须向公司支付土地收购价格的25%,计人民币9,281万元;在东部产业集聚区迁建工程上桩机进场并开始施工5天内(凭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证明),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公司支付土地收购价格的25%,计人民币9,281万元。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署<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2)。 2013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上述土地收储补偿款18,562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后,再从递延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搬迁后新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后,再从递延收益计入受益期间内当期营业外收入。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7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4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开工奖励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3年12月17日,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农实业”)与浙江省温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与浙江省温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61)。 2013年12月19日,公司参加了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拍卖出让位于东部新区三个地块DB070104-4、DB070104-5、DB070104-6合计350.266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竞拍,并竞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 2013年12月24日,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位于东部新区DB070104-1地块、DB070104-2地块合计182.3244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竞得了DB070104-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大农实业竞得了DB070104-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项目投资协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奖励措施的约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桩机进场并开始施工的,温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奖励5万元/亩。近日,公司收到该奖励款13,629,725元(其中的5,126,475元属于大农实业的开工奖励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上述已收到奖励资金将确认为递延收益,并根据相关资产自其可供使用时起,按照相关资产的使用年限平均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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