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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1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仲裁事项裁决结果的公告 2014-01-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裁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38,483,946.8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取决于仲裁裁决的实际执行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创投")于2014年1月6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杉杉创投于2013年5月2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于2013年10月25日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 本次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仲裁地点:北京 仲裁申请人:杉杉创投 仲裁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 林水英 第二被申请人 林凡 第三被申请人 林开觉 第四被申请人 林强 第五被申请人 莆田市华林蔬菜基地有限公司 二、本次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请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3-037公告。 三、仲裁裁决情况 截至201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林水英、林凡已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1330万元。2013年12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并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并于2013年12月26日提交仲裁庭,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和解裁决。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和解裁决: 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付清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433.32万元。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取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公司将根据仲裁裁决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六日 报备文件 (一)仲裁裁决书 (二)和解协议书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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