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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理财产品需卖者有责 2014-0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承诺高收益,涉嫌违规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表示,为有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证监会对与基金产品相关的互联网平台理财账户业务也有明确监管要求,以强化其“卖者有责”意识。 具体来讲有以下三点:一是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要对基金产品的收益特征、风险属性进行准确、全面和充分的披露,不得片面强调收益而无视风险提示。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制作,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制作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二是互联网平台在为客户提供理财账户服务时,应就其客户账户收益的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做全面、真实、准确的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三是部分互联网平台的理财账户业务已具有金融产品属性,对于其中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打击,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就此前有关媒体报道称百度与华夏基金合作推出面向互联网用户的百发8%保本保收益理财计划,邓舸指出,根据华夏基金与百度的相关说明材料,双方合作模式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环节由华夏基金完成,百度则承担了互联网用户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同时双方合作中未涉及基金产品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内容。 邓舸强调,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需要遵守基本业务规范,一要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防止投资人资金被挪用或者侵占;二要防止欺诈、误导投资人行为的发生;三要严格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充分关注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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