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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ST东热 公告编号:2014-001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12月31日发出书面通知,会议于2014年1月10日上午9时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7名,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董事有安建国、王富林、王浩、郭天斌、李万军、陈爱珍、史静敏共计7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建国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3-05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第五款内容如下: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183908000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由299485000元变更为483393000元,并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现行章程第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修订,同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9485000元。

  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3393000元。

  (二)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9485000股,均为普通股。

  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83393000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10日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ST东热 公告编号:2014-002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21号文核准,向特定对象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了183,908,000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4.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99,999,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781,975,892.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瑞华验字[2013]第90480003号验资报告。

  二、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2014年1月9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600001040014930,截止2013年12月27日,专户余额为51,227.0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对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债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分支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南大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6290440,截止2013年12月27日,专户余额为26,970.5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对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债务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金海、王磊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上述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上述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海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上述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海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

  十、协议一式陆份,公司、上述银行、海通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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